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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改革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12月5日正式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批准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證監會在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此次發布實施的《暫行辦法》對發審委制度做了較大的改革,中心思想是全力提高發審委工作的透明度,強化發審委委員的專家功能,加大發審委委員的審核責任,提高審核質量,將發審委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
按照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發審委審核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也適用這一《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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