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監會公布的幾個重要文件中都未能闡釋一個問題:證券公司股東所發行的債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是否可以購買?如何限制這種因信息不對稱而可能引發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們的預言不幸成為現實,真讓人失望。』北方一家證券公司副總裁本周在《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出臺後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說。兩星期前,這位副總裁參加了中國證監會組織召開的『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座談會』??業界稱『券商峰會』。當時他向本報斷言:證監會即將啟動的券商發行債券行動中,中小券商可能根本沒有資格參與。
這位副總裁所處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足5億元,與證監會公布的發債條件相距甚遠??阻擋他們發債的門檻是『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等等。據此,全國131家券商中,真正符合發債條件的不足20家。證監會在『券商峰會』上暗喻的『助富不扶貧』政策,短短半月即已實施。
一個月後正式啟動
『券商峰會』之後的一周中,業界曾流傳證監會草擬的《經紀傭金管理辦法》,將是規范證券公司的第一柄『殺手?』。但出乎意料,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券商峰會』上透露的已經國務院批准的《暫行辦法》在如此短時間就被實施。這勢必加速券商之間的『洗牌』。
8月29日,證監會第4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暫行辦法》,並於當日以中國證監會『第15號令』對外公布這一規定自10月8日起施行。具有發債資質的券商一個月後即可正式啟動發債程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坦言,目前,券商只有國債回購、股票質押貸款、同業拆借、增資擴股或公開發行股票等4種合法融資渠道。這是《暫行辦法》出臺的大背景。《財經時報》了解到,證監會在允許券商發債的問題上,一直都在努力。
早在1999年11月12日,證監會從中國人民銀行接過監管證券公司權力一年多後,即發布公告稱,有關開闢證券公司合法融資渠道的各項措施開始付諸實施,部分證券公司已獲准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融資,向商業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
但另外一條融資渠道??發行債券一直深藏未露。不過,這份公告的最後一句話透露:『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已就證券公司發行債券問題進行了積極磋商,有關實施辦法也將盡快出臺』。但是,這一磋商已歷經4年。
淨資本門檻
阻擋中小券商進入的,是《暫行辦法》中的幾條准入細則。
《暫行辦法》指出,公開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定向發行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是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財經時報》據證監會去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的證券公司名錄統計,在124家證券公司中,有72家屬於綜合類券商或比照綜合類券商開展業務的證券公司??據證監會人士解釋,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也可申請發行債券,注冊資本超過或等於10億元的證券公司44家,5億?10億元的券商26家。
但是,業內人士對真正具有發債資質的券商數量多持『保留意見』。
『《暫行辦法》中設定的是以證券公司淨資產為參照系數,而非注冊資本。』廣州證券一位投資總監在電話裡告訴記者:『多數公司注冊資本雖然不低,但在最近兩年股市連續下跌的影響下,絕大多數證券公司的淨資產已遠遠低於自己的注冊資本。』
『更厲害的一招是最近一年必須盈利。』一位證券公司副總裁笑著說,『去年股市一直行情不好,大量證券公司都被股市套牢乃至虧損。』
他推斷:『根據我們自己估算,符合發債條件的證券公司絕對不會超過20家。《暫行辦法》還對券商發債的規模做出了限定,證券公司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即便是拿到發債資格的證券公司,所融資金也比較有限。』
誰來購買?
盡管如此,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依然欣喜若狂。
有消息稱,銀河證券已被證監會內定為第一家獲准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但記者就此向銀河證券及證監會人士求證時,沒有獲得正面答復。不過,證監會人士向《財經時報》透露,待發債程序正式啟動後,券商發債也將會像證券公司增資擴股一樣,『一波接一波』。
就在證券公司進入發債『倒計時』階段,『誰來購買證券公司債券』的疑問也油然而生。
廣州證券的投資總監向記者分析稱,與國債或屬於壟斷行業性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相比,證券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顯然風險要大於前二者。『因此,證監會特別注意券商發債的風險;券商發債必須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一旦債券到期卻兌付不了,對債券市場的衝擊將非常大』。
國際知名投資機構瑞銀華寶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楊凱對券商發債表示出濃厚興趣。盡管因為一些技術性環節尚未解決,瑞銀華寶等國外投資機構還不能直接購買證券公司發行的債券。
楊凱指出:『風險高收益也高。如果券商發債的收益率有足夠的吸引力,總是會有投資機構對它們感興趣。畢竟,一些風險配置高的投資機構會去購買證券公司債券的,但投資這樣風險高的債券,與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以穩健投資為主的理念是背離的。』
關聯交易要否避免?
《暫行辦法》以及證監會公布的其餘幾個文件中,都未能闡釋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由證券公司自己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基金在投資組合中通常都會有投資債券的計劃,尤其是開放式基金中的債券型基金;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中也有一部分投資投向債券??他們是否能夠購買自己發行或者股東發行的債券?
廣州證券投資總監透露,在證監會召開的小范圍業務討論會上,他們也曾就這一問題進行過討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券商購買自己發行的債券,或者券商發起設立的基金公司購買股東發行的債券,勢必造成關聯交易。由於信息不對稱,券商及基金公司與其餘投資者的地位肯定不平等。
另一種觀點認為,券商或基金公司購買自己發行或股東發行的債券,本身也是一種投資行為,不應該予以限制。這位總監同時告訴記者,目前就這一問題尚沒有定論。
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副主席范福春、主席助理李小雪在『券商峰會』的講話中都再三強調:『有效的風險控制是實現證券公司發展和創新的前提和基礎』,風險控制是證券公司發展的首要。
由此,上述有關『關聯交易』的疑問仍未揭開。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