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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例證券共同訴訟案--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糾紛案,25日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此案是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後,法院受理的首例證券類共同訴訟民事賠償案。此前,我國審理此類案件均采用單獨立案、單獨審理的方式。業內人士認為,以共同訴訟的方式審理此案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一大貢獻,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投資者訴訟成本。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截至8月8日,法院共受理此案共同訴訟24件,每件原告均在20人左右,共計494人。
原告認為,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發行上市前所編制的1994年至1996年的會計記錄中,比其改制母體大慶聯誼石化總廠下屬相應企業虛增16176萬元人民幣,並將大慶市國稅局一張400餘萬元的緩交稅款批准書涂改為4400餘萬元。上述虛構利潤、虛假文件內容載入了大慶聯誼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說明書和隨後公布的上市公告書中。此外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資金未按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投向使用。大慶聯誼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將募集資金投入四個項目,在1997年年報中亦稱『公司四個募股資金項目投入情況良好』。但事實上,大慶聯誼的募集資金均未投入上述四個項目。第二被告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為大慶聯誼編制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時,對有關文件的真實、完整性未作認真核查,致使申報材料含有重大虛假信息。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導致原告遭受損失,因此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300餘萬元,第二被告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慶聯誼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已經查明虛假陳述人為大慶聯誼石化總廠等發起人和相關單位,而不是大慶聯誼公司;大慶聯誼在1998年5月6日前不具備完整的法人能力,對大慶聯誼石化總廠以大慶聯誼名義實施的違法行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不應以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沒有理由要求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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