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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松打虎』著作權案
1954年,畫家劉繼卣創作了組畫《武松打虎》。1980年,山東景陽崗酒廠對劉繼卣的組畫中的第11幅進行修改後,作為裝潢用在其所生產的白酒酒瓶上使用。之後,該廠又於1989年將該圖案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並被核准。1996年,畫家劉繼卣的繼承人劉薔和裴立偶然發現上述情況後,便訴至法院,引發了轟動一時的『武松打虎案』。
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武松打虎》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將該作品用於景陽崗系列白酒的瓶貼和包裝上,而且擅自修改該作品,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時未給原告署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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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審理在法學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反響。80年代的中國,很多企業對什麼叫著作權還知之甚少,既不知道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也不知道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此案給許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何合法使用他人作品上了一堂法律課。
2.陳佩斯朱時茂小品著作權案
1999年,陳佩斯、朱時茂發現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出版發行含有兩人在歷屆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並享有著作權及表演權的8個小品在內的VCD光盤。兩人將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33萬餘元。
點評
給人們帶來無數笑聲的喜劇明星陳佩斯、朱時茂不僅維護了傾注無數心血創作演出的小品的著作權,也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可圈可點的貢獻。與電視臺發生糾紛的演員不少,但真正訴諸法律的卻鳳毛麟角,因為演員可能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如很可能被電視臺封殺等。此案對於整個電視圈、娛樂圈來講有著極大的影響力。
3.北大方正『陷阱取證』案
在獲悉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非法制售方正軟件後,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委派下屬公司職員以普通用戶的身份會同公證人員進行取證。北大方正員工以個人身份在高術公司購買了一臺激光照排機,高術公司員工同時在兩臺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軟件,並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件的光盤及高術天力公司的工作單兩份。2001年10月,北大方正狀告高術天力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點評
此案歷經兩審,終審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陷阱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法院判決高術天力公司立即停止復制、銷售侵權軟件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萬元及公證費6萬元。
此案不僅引發了人們對於中國反盜版事業的關注,更引發了中國法律界人士對於『陷阱取證』與『誠信原則』如何取捨的爭論。此案告訴企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須通過合法手段,『以惡制惡』法津不會認可。
4.『樂高』玩具著作權案
瑞士英特萊格公司發現,市場上由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生產的玩具積木中,有相當一部分與其享有著作權的樂高玩具塊相同或相近似。於是,英特萊格公司一紙訴狀將可高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認為,英特萊格公司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規定,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包括實用藝術作品,故中國對起源於《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實用藝術作品負有保護義務。法院判決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英特萊格公司的經濟損失5萬元。
點評
案件判決後,外方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上表示:『這起案件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具有裡程碑的意義。』此案是我國入世後,北京法院審結的第一例影響巨大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它的成功審結充分表明我國在入世後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5.『胡同游』不正當競爭案
胡同文化游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胡同游』服務業務的公司,為使其服務更具民族文化特色,特別設計了區別於通用人力三輪車外形的三輪車外觀及車工服飾。
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該公司對外發放的介紹其胡同游覽項目的宣傳材料中,對銀錠橋景點的介紹圖片中使用了胡同文化游覽公司車隊經過該橋時的圖片。
法院判決四方博通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胡同文化游覽公司相近似的人力三輪車外觀及車工服飾,賠償胡同文化游覽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駁回胡同文化游覽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點評
有些企業往往采用不正當方式,仿冒或假冒知名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包裝、裝潢,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從而達到獲得不法利益的目的。如何制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外,司法規制也是重要途徑。
6.『大磨坊』商標權案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是『大磨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1992年10月,該公司與北京太陽城商場簽訂協議,約定北京太陽城公司設立大磨坊專櫃,代銷該公司的面包。自1993年4月24日起,大磨坊公司因故未再向太陽城商場供貨,到同年6月8日,該公司在太陽城商場的『大磨坊』面包專櫃中發現,仍有與大磨坊面包同樣外觀的面包正在銷售,且商品標簽上標注了產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認為其『大磨坊』商標專用權受到了侵害,遂將北京太陽城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14897.21元。
點評
此案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當侵權和違約發生競合時,當事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訴因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也尊重了當事人對訴由的選擇。北京巴黎大磨坊公司總經理在得到判決結果後說:『本案判決的執行不僅保護了知識產權,也提高了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信心和決心。』此案的判決提昇了當年外資對北京投資環境的認可。
7.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案
汕頭市金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金味』麥片產品的包裝上使用了奧林匹克五環標志,並在多種媒體上進行宣傳。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認為,金味食品公司使用五環標志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憲章》、《中國奧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中國奧委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其合法權利給予保護。此案歷經兩審,終審法院判決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標志,賠償中國奧委會500萬元,並向其公開致歉。
點評
此案是我國首例,也是目前惟一一件涉及奧林匹克五環標志的知識產權案件,該案在國際奧委會確定北京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地前不久作出終審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8.『千禧龍』商標權案
2000年是中國農歷的龍年,千年被西方稱為『千禧』年,是個喜慶吉祥的年份。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了『千禧龍』的概念,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依法取得了『千禧龍QIANXILONG』文字商標的專用權。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在千禧之年推出了一款WIDE80型照相機,在照相機機身正面面板左下角、外包裝盒上印有同樣的『千禧龍』字樣及龍形圖案,商品的質保書也印有『千禧龍』字樣。
發現此現象後,徐州漢都公司分別在不同地區購買了奧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機,並以奧林巴斯株式會社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日本奧林巴斯株式會社停止侵權,並賠償漢都公司的經濟損失25萬元。
點評
這是國內企業起訴外國著名公司侵權的典型案件,法院判決後,外方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這也反映了北京法院在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時,准確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9.『宜家』網絡域名案
荷蘭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擁有以『IKEA』命名的專賣店,經營家具及家居用品。1983年,宜家登陸中國,經國家工商局核准,擁有中英文『宜家』商標。當該公司准備在中國互聯網上注冊域名時,卻發現『ikea.com.cn』已被北京國網信息公司注冊。認為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宜家因此狀告國網公司。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國網公司搶注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同樣判決國網公司注銷該域名。
點評
近兩年,北京法院審理的域名案件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原告絕大多數為國際著名的跨國公司,而這些原告起訴的被告卻幾乎是同一家公司———北京國網信息公司。而國網公司作為網絡信息諮詢的服務者,自己注冊了與國內外2000餘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的域名,曾經佔互聯網注冊域名的近1/10。後來,這些企業巨頭紛紛向北京法院提起訴訟要討回域名,在這些案件中,荷蘭宜家訴國網就是一審宣判的第一案,曾引起相當大的轟動。
10.超微鈣比較廣告案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發現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北京巨能有限責任公司在宣傳其產品巨能鈣的廣告中,將巨能鈣與傳統鈣進行對比,以突出巨能鈣的優點。因此,超微公司將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1萬元。
點評
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較廣告的不正當競爭案。法律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法律同時也不禁止對同類產品做比較宣傳,但企業的宣傳應當真實,不能通過貶低他人來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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