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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日前發布通知,宣布該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九個業務實施細則的修正案已經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將自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次上期所對《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臨近交割期天然橡膠期貨交易保證金的提高方式。把增加保證金的時間提前約15天,同時把最後三個交易日的保證金收取的幅度提高到40%;當一段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漲跌幅較大時,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加強風險控制的力度;修改銅、鋁、天然橡膠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的處理方式,將現有三個品種的處理方式統一;修改天然橡膠合約的限倉規定,對天然橡膠合約加強風險控制,從某一合約總持倉達到10萬手開始比例限倉,並減少交割月份單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從150手減少到100手;增加有關風險警示制度規定,增加必要的對市場衝擊較小的軟性介入措施。
其他細則主要修訂內容為:《交易細則》。修改交易所信息發布的時間;修改有關保密的規定,新增一款,即"交易所在經批准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結算細則》。為加強對指定結算銀行期貨結算業務的監督,對結算銀行新增兩項義務:"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准倉單的質押情況"和"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措施";修改會員開立專用資金帳戶的程序和要求;將第六章"質押"修改為"權利憑證",並修改有關術語和操作程序;對有關條款的內容作適當調整,包括一些文字調整。《交割細則》。簡化有關交割品級的規定,取消有關描述,直接明確交割品級以標准合約為准。《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對有關交割倉庫的定義和責任作適當修改。《會員管理辦法》。修改會員入會的有關事項。取消第十條第一款中"會員資格費"概念,取消第四款"簽署《結算協議書》"的原有規定。《違規處理辦法》。修改違規辦法的適用范圍,將指定結算銀行納入調整范圍;增加對違反《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風險警示制度行為的處罰,以及對非善意期轉現行為的處罰。《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標准倉單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僅限於文字調整。
通知稱,新修訂的九個業務實施細則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但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五條和第十八條的新規定自2004年1月份合約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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