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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9月1日起,企業自備貨車進入或通過國家鐵路完成運輸將實行許可證制度。這是鐵道部近日公布的《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規定的。
企業自備貨車是企業為滿足自身生產需要自行購置的、經由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的貨車車輛。許可辦法規定,自備貨車經由國家鐵路主要乾線能力利用率必須低於80%,並具有穩定的貨源,擁有停放和作業所需的自有鐵路線、必要的場地和設施,且必須達到鐵道部規定的安全標准和技術條件。擁有自備車的企業注冊資本額不得低於2億元。
許可辦法還規定,鐵道部為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審批機關。經核准過軌運輸的企業自備貨車,由鐵道部核發《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須在30個工作日內與有關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簽訂過軌運輸協議,報鐵道部備案。這些企業還須在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辦理年檢。年檢申報材料審查不合格的,由鐵道部收回過軌運輸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理過軌運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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