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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業界詬病已久的證券發行通道制即將引退,但新方法的引入尚需仔細思量
『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條件來看,全國符合條件的保薦代表人也就170人左右,這些人能夠做的業務量可能跟實行通道制時的業務量相近,甚至還要少。』華夏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汪民聲估算。
7月1日,中國證監會向國內10餘家大型券商發放了《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7月4日,中國證監會召集這些券商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層會聚北京,就實施保薦人制度征求意見,商討細節。
『中國證監會高層領導非常重視這件事情,認為這是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同時又不會影響市場,希望能夠盡快推出,』一位接近管理層的人士告訴記者,『很快就還要開第二個會,參加會議的包括大、中、小券商。』
『不會有一個做投行的人認為實施保薦人制度不好,方向大家都贊同,關鍵是細節。』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歐陽西這樣說。
何為保薦人
保薦人制度在國內最早被提起是在2001年,當時設立創業板的呼聲很高,經過一段時間的沈寂,現重新提上了議事日程。
『保薦人制度的實施是市場化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對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實施核准制的進一步深化。』一位業內人士說。
保薦人(Sponsor)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保薦人制度是指,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與上市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范責任。在公司上市後的規定時間限制,保薦人需繼續協助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劃中所提標准,並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上連帶責任。
很顯然,引入保薦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保薦人制度加大了保薦人的責任認定,在公司上市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者仍可獲得經過審查的披露信息,客觀上得到了充分真實的信息,減小了信息披露帶來的風險。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盡快過渡成為一個規范運作的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指出:『保薦人制度可以把公司發行和上市後的持續誠信表現,與相關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考核緊密聯系起來,並建立相關責任追究制度。』
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保薦人制度大多運用在創業板市場上。英、美、德等國的創業板市場實踐表明,這一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效果相當明顯。
在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2003年5月31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證監會(SFC)聯合發布了《關於保薦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監管規則的諮詢文件》,建議在主板和創業板實行統一的上市保薦人制度,以提高投資銀行業和各專業性中介機構的執業水平,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誠信水平。
我國目前正在討論的保薦人制度也效仿了香港的做法。按照《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的規定,『保薦機構應在證券公開發行後督導發行人持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履行保薦義務的時間不得少於36個月,至少應包括發行當年餘下時間及覆蓋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報公布的時間;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持續履行保薦義務的時間不得少於24個月,至少應包括發行當年餘下時間及覆蓋其後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公布的時間。』
責任與權利
『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過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來防范風險,但是這個責任與權利到底應該有多大,值得認真考慮。』華夏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汪民聲說。
正在業內征求意見的《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規定了保薦機構應該承擔十大責任,包括:
——持續跟蹤發行人公開募集文件中信息披露及其他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陳述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持續跟蹤保薦期內發行人核心管理層、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影響發行人穩定的重大股權爭議等事項,並對其合規性及對投資者的影響發表意見;
——督導發行人履行公開募集文件的承諾事項並持續跟蹤其變化,特別應持續跟蹤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
——督導發行人切實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簽閱發行人持續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陳述;
——督導發行人健全並有效執行防止大股東或其他關聯方直接或間接佔用發行人資源等行為的內控制度;
——督導發行人健全並有效執行防止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督導發行人健全並有效執行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的內控制度;
——對發行人進行的收購兼並、股權回購、發行新股和債券等重大行為進行持續關注並發表意見;
——對發行人為他人擔保等事項進行持續關注並發表意見;
——向發行人持續提供規范運作的培訓等。
汪民聲認為其中部分規定對於作為保薦人的證券公司來說過苛。『我們怎麼可能對大股東侵佔發行人利益等行為控制得住呢?』汪民聲說。『對於券商能夠負責任的,出了問題,如何罰款、取消資格都是應該的,但是對於證券公司不可能控制住的那些問題,規定上面的責任會很難承擔。』
與此同時,《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還給與保薦機構五大權利,亦被部分證券公司人士認為向保薦公司賦權過多因而無從執行。這五大權利包括:
——列席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
——對發行人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可要求發行人提供一切有關的資料;
——保薦機構可針對在保薦期內發現的問題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恰當履行職責向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中國證監會提出質疑意見,必要時可發表聲明。
——保薦機構應與發行人明確約定在保薦期內發行人作出收購兼並、再融資等重大決策時應征詢保薦機構的意見;
——保薦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的缺陷直接向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專業建議。
『名義上給投資銀行的權利實在太大了』,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歐陽西說:『但要求發行人提供一切有關的資料?怎麼可能?』
『權利與責任都太大,太泛化,券商實際上承擔不了,』歐陽西說。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李弘則表示:『對於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規定得很具體,但是不能因為保薦人承擔了責任就使其他機構有了推卸責任的借口。因為在其它實行這一辦法的國家,其社會法制及各行業的自律都比中國高。』
稀缺的保薦代表人
正在業內征求意見的《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中關於保薦代表人的規定非常引人注目。
保薦代表人除滿足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資格要求外,還被要求:『最近三年無證券從業不良行為紀錄;最近3年內擔任過2家以上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主承銷項目負責人(或主管人),且最近2年內至少擔任過1家項目負責人(或主管人)。』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每一名保薦代表人同時簽名負責推薦的公司不得多於一家,這不是變相的通道制嗎?』華夏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汪民聲說,『如果按照這個條件,全國符合條件的保薦代表人也就170人左右,也就是全國總共有170多條道。』
所謂通道制,指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公司所承銷的股票發行案同時不能超過一定的數目,由此形成『通道』一說。通道的分配根據證券公司的規模大小而定,大者不超過八個,小者不少於兩個。由於通道的規定明顯出自人為,因此在業界頗多詬病。
據有關資料顯示,從2002年全年來看,共發行股票118家,而在全國124家證券公司中,有60多家具有股票承銷業務資格,50多家具有主承銷業務資格,全行業通道約為240多條。
業內專家計算,如果考慮時間加權因素,全行業通道數以200條計,則2002年全行業平均通道周轉率為59%左右,這意味著一個項目佔用通道的時間平均在1.5年以上。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要先把公司做上市,加上3年的保薦期,保守的估算也要4年?5年的時間,如果一個保薦代表人只能夠保薦一家,也就是說他在四年時間裡只能做一家公司,』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歐陽西說,『恐怕我們還不如通道制的時候吃得飽。』在2002年主承銷商家數排名中,廣發證券以主承銷八家股票業績名列榜首。
最近幾年在國內A股承銷市場成績優異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李弘對於保薦代表人的資格認定有不同的看法:『保薦人的認定及不合規保薦人的懲處是使這一制度有效的重要保證。現在的規定對於保薦代表人的認定是符合某些條件的就可以當,似乎是自動認可,這些方面還值得探討。』
相對於擁有大量人纔的大券商來說,小券商對於實施保薦人制度的看法並不積極。
『實行通道制實際上是對小券商的一種扶持,如果實施保薦人制度,我們就需要增加更多的投入,』平安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的一位人士說,『能不能活下去就很成問題了。』
巨田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的劉女士也承認通道制扶持了小券商的發展,但她介紹,巨田證券在不久以前剛剛引進了很多投資銀行業內有經驗的人,『我們現在有兩條通道,如果按照現在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公司內能夠成為保薦代表人的至少有兩個,不會影響我們的業務。』
並不是每家小型證券公司都有准備。河北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的一位人士就表示:『公司過去三年做了幾個項目,但是沒有一個人做過兩個項目,因此現有的人中不可能產生保薦代表人。』
『小券商的出路就是挖人,』一位業內人士明確認為,『投資銀行業內將形成一個新的保薦代表人階層。』
法律責任
推行保薦人制度如果希望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能夠讓保薦人承擔責任。而征求意見稿在這一點上做得相當不錯。
『現在的征求意見稿中,對於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處罰制定得非常詳細,很有操作性。』華夏證券公司投行部總經理汪民聲說。
按照該稿,發行人的申報文件和公開募集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發行或上市當年即出現虧損;發行人發行和上市後在保薦期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依法受到處罰等,中國證監會至少三個月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至少在一年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負責和參與的保薦項目。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希望建立兩個系統來考察保薦人是否盡責,這兩個系統一個包含八個指標,另一個包含七個指標,中國證監會將根據這些指標進行全體上市公司的大排名。
根據八個指標進行排名的系統中,如果保薦代表人負責的保薦項目在持續保薦期內年度累計次數在前10名的,中國證監會在6?12個月內不受理其負責的保薦項目。這八個指標是:
——發行人發行(上市)當年承諾的募集資金用途累計50%以上發生變更;
——發行人發行(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
——發行人發行(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資產或業務發生重組;
——發行人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程序違規、涉及總金額超過前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的5%、或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期淨利潤10%;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涉及總金額超過前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5%、或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期淨利潤10%;
——發行人違規對外擔保,涉及總金額超過前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10%、或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期淨利潤10%;
——發行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佔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發行人違規進行資產購買或出售、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事項,涉及總金額超過前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10%、或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期淨利潤10%;
在另外由七個指標組成的排名系統中,如果保薦代表人負責的保薦項目在持續保薦期內年度累計次數在前五名的,中國證監會在三至六個月內不受理其負責的保薦項目。這七個指標是:
——發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業績重大變化或虧損事項;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資產購買或出售事項的,滯後時間超過五個工作日;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滯後時間超過五個工作日;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有關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期經審計淨利潤10%的事項,滯後時間超過五個工作日;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有關股權質押,實際控制人變化等事項,滯後時間超過五個工作日;
——發行人未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訴訟、擔保、重大合同、募集資金變更等事項,滯後時間超過五個工作日。
中國證監會除了擁有在一年內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項目的監管權力,還擁有將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從公布的名單中去除、在至少五年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負責或參與的保薦項目、視情節輕重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直至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權力。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發出批評函、公開譴責直至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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