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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近日公布最新修訂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4號》,明確解釋了擬發行公司在發行申請文件中申報財務資料的若乾要求。
擬發行公司需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發行人(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應出具主要稅種的期初未交數、已交稅額、期末未交數、有關稅收優惠的詳細說明,提供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及申報會計師出具的鑒證意見。
本備忘錄中明確,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各年度提供給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財務報告。
其中,(一)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包括: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後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的原始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包括各發起人(如有多個投入經營性資產的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原所在法人單位的原始財務報告,如果該原始財務報告已經審計,一並提供其審計報告;如果未經審計,則應注明『未經審計』。(二)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三)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後年度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四)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經審計的公司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備忘錄中還規定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並發表如下明確的法律意見:『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各年度報送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一致』。發行人為本次發行聘用的中介機構(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會計師)應對發行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盡責調查,並妥善保存與納稅情況相關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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