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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出口保付代理項下的收匯核銷業務,支持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項下收匯核銷的操作。
出口保理項下,銀行未向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或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應當在為其從境外收回出口貨款並按規定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後,向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商憑此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後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
對於無追索權的出口保理,銀行可以融資額為准,向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企業可以憑此先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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