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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接到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郝雲峰律師呈交的一紙訴狀,將歌華股份有線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就此,記者采訪了郝雲峰律師。
郝律師指出,北京地區每戶每月12元的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標准是1996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8個年頭,當時的定價依據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歌華有線對有線電視收看服務費進行調整是可以理解的。但前提是要考慮這種調整應當在什麼幅度內,怎麼調整,調整的依據是什麼,是否能夠得到廣大有線電視用戶的認可。這關系到有線電視用戶對價格調整所享有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有沒有受到損害。郝律師說,有線電視用戶對歌華有線的經營狀況、盈利情況、運營成本有全面詳細的了解的權利,特別是在漲價後,所增收入具體的使用安排,應讓廣大有線電視用戶清楚。不征求意見,單方面提高收費水平,明顯違背了《消法》第四條所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他認為,歌華有線的『成本說』是站不住腳的,且不說歌華有線還在盈利,即使虧損,也不能把費用轉移到消費者身上,而是應該分析一下企業成本增加的內在原因。
郝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有線電視接通後,便與有線電視網的經營者建立起了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合同關系。根據該服務合同關系,有線電視用戶應當每月向歌華公司交納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12元,歌華公司應當提供其承諾的有線電視節目。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歌華公司在沒有充分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未與電視用戶協商,單方面強行提高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第六條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
郝律師表示,作為一名律師,對歌華有線明顯違背《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感到非常震驚,覺得有必要向歌華有線討個說法。不管官司的結果如何,郝律師說都會把這場官司打到底。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郝律師介紹,根據國家發改委在2002年11月23日重新修訂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包括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那麼有線電視服務價格的制定是否需要價格聽證,其前提就是歌華有線是屬於公用事業還是自然壟斷企業,因此有必要搞清楚歌華有線的法律定位。
歌華有線總經理辦公室的柳曉輝曾表示,『不應該定義為公用事業』。公用事業一般具有不可選擇性,而有線電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可選擇性,因為消費者可以選擇看還是不看,畢竟還有免費的公用電視。而國家發改委經濟所市場與價格研究室主任王學慶則認為:『有線電視承擔著宣傳的職能,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精神生活的需要,涉及的面非常廣泛,其公用事業和公益的特性是毋庸置疑的。』郝雲峰律師同意王學慶的觀點。他認為,有限電視是否屬於公用事業,實質上要看該事業是否已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公用事業的首要特征應當是不可或缺性。而這種不可或缺性,需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有線電視剛出現時,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圍內使用,絕大多數百姓是享受不到這種『特殊』服務的,因此那時很難說它具有『公用性』。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有線電視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進入了千家萬戶,成為人們享受精神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有線電視列入公用事業的范圍,水到渠成。基於此,將有線電視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郝雲峰認為,北京市物價局也應從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將有線電視列入價格聽證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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