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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要約收購豁免,避免行政審批,司法途徑將成為外資進入上市公司捷徑
佳通入主*ST樺林的捷徑有可能被外資企業效仿,但如何規范拍賣行為應受到管理層關注
外資企業是否有資格作為國有股權司法拍賣的競買人?拍賣行為以及拍賣價格是否需要經過國資委的審批?以上問題隨著首例外資企業新加坡佳通輪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通過司法拍賣入主*ST樺林而水落石出。
佳通公司7月14日以拍賣底價獲得*ST樺林1.5107億股國有法人股股權,佔樺林公司總股本的44.43%,從而開創了外資通過司法拍賣入主境內上市公司的先河。
司法途徑避免行政審批
佳通公司拍賣獲得的國有法人股是否要經過國資委的批復?一位有關政府部門人士向記者解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頒布的《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及財政部2001年11月2日發布的656號文《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權被司法拍賣後,原持有人須向國資委備案,受買方應持拍賣證明向國資委提出股權性質界定申請,並經界定後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按照上述規定,樺林公司股權拍賣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的,拍賣行為以及拍賣價格具有司法效力,佳通拍賣獲得的股權需要向國資委進行備案和性質界定,不需要經過國資委的審批。
由於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國有股權競買人應當具備依法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而佳通公司的外資身份是否具有競買資格?這位人士回答,除了國家禁止外商進入的行業外,外資參加司法拍賣已經沒有法律限制,但法院仍需在拍賣開始之前向商務部征求意見,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外資擬通過競買進入的行業不是國家禁止進入的行業。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在2001年9月出臺,按照當時法律規定,外資企業以及個人都不能成為競買者,但隨著2002年11月由中國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外資可以受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因此也具有了國有股權的競買資格。
質疑佳通輪胎
*ST樺林國有股權拍賣歷經兩次流拍,拍賣價格連續兩次下調10%後,佳通最終以0.648元的最低價獲得樺林股權,該價格僅為截至2002年底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62%、2003年一季末未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80%,這一價格是否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以後是否會有大量國有股通過這種形式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按照財政部656號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股權拍賣保留價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拍賣可以進行三次,每次拍賣價格下浮10%,如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ST樺林的拍賣價格正是政策規定的底線。
但還是有人對佳通的拍賣提出了質疑。
為了防止國有股流失,656號文強調拍賣保留價的保密性,明確指出:『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若發現有關當事人或知情人泄露拍賣保留價,或有關當事人與競買人、債權人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拍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若因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過失,使國有股權益遭受損失的,主管財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佳通公司不但成功歷經三次拍賣,獲得了政策規定的底線價格,並且在7月13日,即北京二中院第三次拍賣樺林股權的日子,便與樺林集團以及牡丹市人民政府簽訂了一攬子包括資產、債務以及商標轉移等復雜的並購重組協議。顯然佳通對於樺林以及拍賣早已胸有成竹。
要約收購豁免權
由於此次佳通獲得ST樺林44.43%的股權,超過要約收購30%的底線,但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基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要約收購豁免。也就是說,佳通以司法競買方式獲得ST樺林控股權,具有申請避免要約收購的資格,如果得到證監會批准,將不需要向ST樺林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也將被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或者收購ST樺林的全部股份。
在ST樺林股權拍賣中,佳通無疑是最大的贏家。佳通輪胎中國事業部董事長吳慶榮對於競標結果深表滿意,他向媒體坦言對『樺林』傾情已久。
相比同等條件下的協議收購,佳通以司法競買的方式獲得ST樺林44.43%的國有股股權,既避免了國資委等行政部門的審核和批准,也享受到了僅為淨資產62%的價格底線,並且符合證監會要約收購豁免條件。市場分析人士認為,佳通進入內地上市公司的這條捷徑有可能受到外資企業的大量效仿,但如何規范拍賣行為應該受到管理層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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