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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案訴訟時效期間事實上僅剩11個月了,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仍然被法院拒之門外。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兩起,迄今仍無開庭的跡象。
股價擠泡沫的過程可謂一步到位。但銀廣夏案件在泡沫破滅兩年之後仍然懸在半空。
目前沒有開庭安排
2002年7月30日,銀川中院首次立案受理楊善礎等4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訴訟標的總額為822173.44元。
但是銀川中院至今也僅受理兩起投資者起訴銀廣夏案。其他絕大多數投資者起訴銀廣夏被銀川中院拒絕受理——已經立案的兩起至今也沒有收到過任何安排開庭的通知。
據稱,銀川中院認為,由於銀廣夏前負責人刑案未判,需等待刑事判決後方可進行,因此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目前暫緩立案;而已受理的案件目前尚未移送審判庭,故不存在開庭安排。
訴訟時效只有11個月
2002年4月23日,銀廣夏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對此,銀廣夏於2002年5月16日作出相應公告,稱5月14日收到該處罰決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投資者對銀廣夏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從中國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兩年內,即2004年4月22日到期,若考慮《民法通則》第137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就投資者而言,也僅能延續到2004年5月16日。
也就是說,從現在起計算,銀廣夏投資者的訴訟時效期間事實上僅剩11個月了,除非銀川中院明確宣布暫緩受理的等待期屬於訴訟時效中止則另論。
暫緩立案值得商榷
對於銀川中院有關新案件的暫緩立案受理,法律界普遍的觀點認為理由值得商榷。
《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必須等待刑事判決結果的規定,卻反而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參加訴訟的規定。
在銀廣夏案中,不可能允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參加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可執行財產不容樂觀
最令投資者擔懮的是,目前銀廣夏的資產狀況並不樂觀。
2002年度銀廣夏勉強扭虧,但每股收益僅為0.012元。2003年第一季度又報虧損,而以銀行和金融機構為主的債務訴訟正在加速進行,有關債權人已經開始執行銀廣夏財產,據稱總量達到4億元。
投資者與銀行和金融機構在處理銀廣夏的可執行財產上從一開始就已處於不同的地位和處境;而投資者的侵權之債事先不可能有抵押,而事後又不准訴訟保全,加上已立案的案件不安排開庭,要求立案的新案件又暫緩受理,這無疑都加大了投資者的不利地位和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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