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最近在給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函復中說,《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其中的"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應理解為"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其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