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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不腐,戶樞不蠹"。針對基金業嚴進不出的現狀,業內人士呼吁,應軟約束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者資格,實行有進有出的市場化機制,對違法違規者強制淘汰。
目前,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一直實行嚴格的審批制,並且規定了嚴格的准入條件。比如,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必須3年連續贏利等,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基金業在試點階段的規范發展。
在日常監管方面,監管部門主要的工作放在對基金業的道德風險控制上。為了減少道德風險,證監會一方面強化基金業的"道德操守教育",通過引入"好人舉手"制度,要求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嚴格履行"自律"程序,同時要求新老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嚴格的內控制度,並引入外部審計。但另一方面,證監會停止了封閉式基金的發行,引入了國際通行的開放式基金,將基金業推入了市場。
顯然,基金業的准入門檻已不能適應市場化的發展步伐。一方面導致老的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競爭的壓力,客觀上影響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導致基金業競爭不充分,阻礙了行業進步,制約了基金資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基金產品的創新步伐。因此,繼續推動我國基金業快速發展的當務之急是創造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必要放寬行業准入門檻,通過不斷引入新的基金管理人來培育充分競爭環境,優勝劣汰,提高我國基金業的市場化程度,促進行業的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從境外情況來看,基金業大都實現了市場化機制,我國也應實行嚴格的淘汰機制。對那些違法違規的基金管理人,監管機構應該考慮通過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其管理人資格等嚴厲措施,加大行業違規成本,確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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