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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債券市場有望引入賣空機制。昨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發布通知,定於下周三招集銀行間債券市場各參與機構,就推行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征求意見。此舉表明,市場期待的債券賣空機制將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
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開放式回購業務。目前,國內債券市場只開設封閉式回購業務。開放式回購業務與封閉式回購業務的最主要區別在於,進行封閉式回購業務,融券方不擁有質押券種的所有權,而開放式回購業務,融券方卻擁有質押券種的所有權,可以在質押期限內任意買賣。
換言之,在開放式回購業務中,如果融券方擁有的質押券種價格為100元,而融券方判斷在質押期間,該券種的價格將會下跌。那麼融券方就可以在收到質押券種的時候,將之賣出。等到跌到一定價位後,再將之買進返還給融資方。這樣融券方就可以借助市場獲得相當的差價。而在封閉式回購業務中,由於融券方不擁有質押券種的所有權,因此無法進行類似賣空操作。因此開放式回購業務推出後,等於給債市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新的盈利模式和避險工具。
除此之外,據業內人士介紹,引入開放式回購業務,還有利於增加債券市場交易的活躍性,更有利於促進債券品種定價的准確性。另外之所以選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先行引入開放式回購業務,是因為該市場掛牌的交易品種多,托管量大,且參與主體都為機構投資者,交易方式多為一對一,並且成員間已經嘗試進行開放式回購業務,這就為開放式回購的推行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從各方反饋的信息看,盡管推行開放式回購業務已是大勢所趨,但現階段推行開放式回購仍有相當的問題亟待解決。僅此次央行貨幣司征求意見,就提出8項主要議題,這其中包括,是否允許在債券買斷式回購合同期限內,交易雙方協議變更交割券種、期限、價格等要素;如何控制債券買斷式回購中的空頭投機風險;通過操縱現券市場可能存在哪些"逼空"的違規行為,如何認定;為防范"逼空"風險的發生,對新開辦的債券買斷式回購的交易結算數據應該如何披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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