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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徐繼蘭、徐繼峰集資詐騙案,並當庭做出一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繼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繼峰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繼蘭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以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和海通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進行『證券交易』。秘密設立模擬股票交易的上線機房,並以提供電腦、融資等優惠條件,誘騙150餘名被害人的近千萬元人民幣在該公司進行所謂『股票交易』。甘肅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原盤房工作人員徐繼峰在該公司負責上線機房期間,明知該公司股票交易虛假,卻積極參與股票交易的報單、結算手續費和融資利息、填報虛假的股票交割單等。徐繼蘭以收取手續費、融資利息及強行平倉等非法手段,非法佔有150餘名被害人人民幣704萬餘元。案發後,追回人民幣246萬餘元,美金19700餘元及捷達小轎車一輛和電腦等辦公用品,其餘贓款被徐繼蘭揮霍。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繼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提供電腦、高比例融資為誘餌,采用虛假融資、秘密設立虛擬股票交易系統的手段,非法募集他人資金,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產,不僅侵害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還擾亂、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應依法嚴懲。鑒於其有投案自首情節,故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徐繼峰明知徐繼蘭在從事虛假股票交易,仍參與制作虛假股票交割單,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徐繼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故依法從輕處罰。
另外,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還對同樣虛設股市、虛假融資、詐騙巨額資金的王偉、華偉、劉學峰、郭華集資詐騙案,鄧瓊、袁華、宋蓓集資詐騙案,嚴德東、魏麗華集資詐騙案做出一審判決,對上述9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4至15年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5萬至50萬元罰金。
據悉,蘭州虛設股市、虛假融資的集資詐騙案件共涉及15個公司,其餘10起案件也將陸續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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