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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用保險制度的犯罪,最終將危害善良的保險大眾,損及保險制度的社會功能。』一位現代歐洲犯罪學研究者指出
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保險欺詐的存在,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
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作為一種正常的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實習生王玥發自上海
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欺詐現象也呈上昇趨勢,並成為當前保險業的最大威脅之一。
英國保險人協會(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日前指出,很多人認為填寫欺騙性的保單沒有什麼不可以,事實上,7%的人就是這麼做了。據ABI調查,47%的投保者不排除提交一份虛假賠償要求的可能,其餘人中,有40%的人認為誇大賠償要求的價格是可以接受的,只有29%的人認為符合保險事實比較妥當。在那些承認曾經填過欺騙性保單的7%的人之中,很多人認為這麼做和在旅館裡偷毛巾一樣司空見慣。
目前,保險欺詐主要有五種表現形式:第一,投保時不如實告知。此類保險詐騙使得不具備投保資格的人混入被保險人的行列,產生逆選擇現象。第二,虛構或者偽造索賠。產險中常有故意沈船、故意縱火等把戲。在人壽保險中常常出現移花接木、冒名頂替的現象,或演出一幕幕自殘的苦肉計。第三,誇大索賠金額。這種欺詐手法在中國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中使用得較多。第四,多次重復索賠,以騙取巨額賠償金。如一輛投保車輛多次出險,一位被車撞死的人多次『死後復生』,一套偽造的資料多處使用等。第五,來自保險公司內部的欺詐和第三者的欺詐,如:代理人、律師和醫生。還有的不法分子通過虛構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收取保戶的保險費後逃之夭夭。
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保險欺詐的存在,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
據估計,在某些國家的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作為一種正常的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正如現代歐洲犯罪學研究者佛立德利希·凱爾茲教授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曾經指出的那樣:『惡用保險制度的犯罪,最終將危害善良的保險大眾,損及保險制度的社會功能。』
在房屋保險和汽車保險上,保險公司由於被欺詐而導致的損失大約有幾十億,因此他們加大力度,試圖抓住詐騙犯。采取的措施有建立一個全行業的詐騙數據庫(在投保人數次提出賠償要求或在他為房屋、汽車投了不止一個保險單時,該數據庫會向保險公司提出警告)。同時加強風險管理,在保單設計時,避免設計那些誘惑力太強的商業保單。在保險承保與理賠上,不以犧牲風險控制為代價。加強核保,將欺詐消滅於萌芽狀態;加強核賠,把好防止保險詐騙的最後一關。
保險行業聯合采取反欺詐的行動也是一種有效措施。各家保險公司采取聯合行動,尤其是在各保險公司之間建立信息交換網絡。所有保戶申請的索賠案材料是反欺詐的重要資料。在投保階段,可以用來識別投保人是否與多個保險人簽訂了欺詐性保險合同;在理賠階段,可以用來識別就同一財產保險事故多次重復索賠的情況。
美國、歐洲各國都已相繼建立專門的組織。如ABI從1994年起,組建了『理賠與承保交換網』。荷蘭早在1986年就開始運作一家專業登記協會,並啟動『有效用的中央信息系統計劃』。該計劃由荷蘭保險協會提供的固定金額和以成員公司保險費收入為基礎計算的會費資助。該協會惟一的任務是建立一個中央賠款資料基地,以供會員公司查詢。通過該系統的運作,至少可以避免損失的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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