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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不扣分司機挺歡迎
昨天,記者拿著應快速處理的29種交通事故的名錄上街對各種車輛的司機進行了隨機調查。雖然絕大多數司機還不能完整說出應做快速處理的各種交通事故,但他們對這項措施的出臺表示出理解和歡迎。
-私車:有了『協議書』省時省力
在紅廟,一位開著高級進口面包車的女司機告訴記者,這輛車是自己購買的,不久前就遇到一起交通事故,被後面的車追尾。『但我們先後不斷給對方打了三個月的電話,要求對方按照事發時的約定給修車,對方卻一拖再拖,修車費總共纔200多元,太費事。現在有了「協議書」,現場解決問題,省時省力,對事故雙方都再好不過。』
-小巴:這種措施有利有弊
一位342路個體小巴司機對記者說,對他們來說,這種措施的出臺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可以節省時間,處理幅度上也有了選擇的餘地;同時也可能會因一方漫天要價達不成協議,導致另一方遭受處罰。司機說,發生交通事故1000元以下的賠償能承受,可以當場私了,不用找交警。
-公交車:已經集體發放『協議書』
在一處公交車總站,對記者的提問,司機們顯得很謹慎。公交第五客運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的張先生拿出前面帶有『北京市公安局通告』的《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對記者說,作為專業運營單位,公司已經向下轄四十多條線路上的2000多名公交車司機集體發放了這種『協議書』,並正在積極配合交管部門理解新規定。記者看到,每一份『協議書』背後都印有使用說明,前面附加的市公安局通告中詳列了29種事故和8項具體操作辦法。張先生說,這些規定和以前處理事故的法規相比可操作性很強,但大多數司機正在運營中,要做到讓他們全部掌握,還要安排學習、培訓,這都需要一個過程。
-出租車:公司沒通知全靠自學
記者在三個路段隨機采訪了六位出租車司機。他們告訴記者,通告出臺後沒有及時了解具體的內容,現在全部是通過報紙、電視和廣播在了解處理事故的程序。記者分別對這六位司機進行了應做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種類的『測試』,憑借經驗,他們中了解最多的也只說出其中的十餘種。看著記者手中的協議書,他們承認還沒有見到過。一位的哥說,主要是沒時間去領,聽說加油站有,但去了也未見到。
-快遞車:單位允許纔能私了
在采訪過程中,記者發現,不管是在小街道還是六車道的大馬路上,行駛車輛的各種違章現象屢見不鮮。強行超車、搶行猛拐、開錯車道……司機在駕駛中明顯的隨意性成為各種交通事故的隱患。
一位駕駛快遞車的司機告訴記者,有了快速處理的措施,小問題司機自己就能就地解決『麻煩』,而且也節省了不少時間,但像我們這樣的物流公司對於事故處理是有規定的,私了要得到單位的允許。
私了可以減少執法成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高文英副教授告訴記者,以前曾經有專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責任認定』不一定都得由交警承擔,交警還要行使其他更重要的公共職能。
高文英認為,北京市輕微交通事故自行處理辦法的出臺應該是這種思想的體現。該辦法把交警從大量繁瑣、簡單的責任認定事務中解放出來,能夠集中精力擔負起交通指揮疏導工作。交警數量有限,任務繁重。這種辦法節省了雙方當事人和交警的時間、精力,有效地降低了執法成本。
此外,也體現了行政改革的一個方向,即行政司法機關不必過多參與微觀層面的民間事務。這29種輕微交通事故,其實都是較小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行協商解決,沒有必要硬性規定第三方介入。如果以後一方反悔,發生了糾紛,直接拿著雙方簽字的協議書到法院打民事官司,法官自會公正處理。有了第三方的介入,有時候反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這兩天很撓頭
私了辦法實施後,許多駕車人心裡直犯嘀咕:以前都是由交警判定的責任劃分,這下子由自己做主決定責任,保險公司索賠時會不會被拒賠?不過,相比起車主們的擔心,保險公司們這兩天更煩。
-不符合『私了』原則的也來了
某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昨天上午就接到了好幾起報案,『主要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處理的原則有點亂。』他告訴記者,前天共接到了十起報案,昨天上午也有七八起,案情五花八門,搞得定損部門有點緊張忙亂。盡管交管部門明確規定了一方負全責的可自行處理的29種交通事故,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很多種不符合『私了』原則的事故也被放手『私了』了。在該公司接到的報案中,有開車撞到固定物體上的,有在同一出入口相撞責任屬於雙方共擔的,按照《通告》原則,這些都不能『私了』,但是,一些這類事故的車主也都到保險公司來了。盡管最終這些案件圓滿解決了,但他表示還是很撓頭。
-定損員跑不過來,也無權判定責任
此外,對於『私了』的事故,保險公司要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同時駕車來保險公司報案,但是事故另一方是公共汽車,根本開不進保險公司的大門;或者另一方是大貨車,壓根兒進不了三環;還有的追尾事故中肇事方跑掉了,或者另一方有事不願意一起來報案,那麼只有由定損員跑到現場。
『我們每天的報案量有七八百件,如果交管部門把那麼多的事故不管是否符合「私了」原則,都讓他們私了,那我們的定損人員根本跑不過來。即使跑到現場,對於雙方都有責任的,保險公司也無權去判定責任呀。』他表示,目前保險公司面臨很大壓力,而修改條款還沒有具體時間,他希望交管部門在執法時能夠盡量把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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