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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許多地區,大到球會、商會,小到美容健身、洗車、推拿沐足等,都搞起了所謂的『會員制消費』,而此種消費常常引發各種各樣的服務糾紛。對此,我國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僅有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8年頒布的《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卻不盡人意
□鄧新建江寧
最近,因會籍合同糾紛引發會員群體起訴廣東東莞市長安今宇高爾夫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宇公司)案在東莞市人民法院合並開庭審理。此案涉及會員人數頗多,先是328名會員委托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向今宇公司發出律師函,試圖通過協商解決問題未果,繼而向法院提出起訴,但由於這些會員絕大部分為來國內投資的港、澳、臺或外籍人士,也有部分團體會員是港、臺或外籍公司,他們在國內作為訴訟主體還需辦理相關手續,所以目前已有25名會員的起訴被東莞市人民法院立案。這起國內首例眾多會員因會籍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系列案件的公開審理,立即引起了我國法律界的關注。
會籍糾紛拉開訴訟帷幕
『今宇公司先以不實廣告騙取會員入會,再調漲各種費用,使我們在經濟上加重負擔,但如果轉讓會籍,又要再交上一筆高額的會籍轉讓手續費,這種局面使我們進退兩難。』庭審過程中,原告之一,臺商施文祥先生激憤而無奈地說。
據施先生介紹,1996年至2002年6月,施先生的意難忘工藝品(深圳)有限公司等數百名會員與今宇公司簽訂了會員合約書,分別繳付港幣14.8-35萬元不等的會籍費,領取了會員卡,成為今宇公司高爾夫球俱樂部的會員。每位會員入會時,今宇公司向會員提供的價目表中列明,會員入會後應繳付的月會費為港幣200元,而到了1999年,該公司卻擅自將月會費上漲為港幣300元;2000年為人民幣440元,2002年7月又將月會費調昇至每月人民幣700元。
另外,據提起訴訟的會員反映,今宇公司要求會員轉讓會籍必須經其審批,並要求會員按其自定標准繳付會籍轉讓費(會籍轉讓手續費按今宇公司1997年制定的會章第九條列明的收費標准是會籍轉讓市價的10%)。而實際上,現行會籍轉讓費的收取標准已高達會籍市價的50%。更令會員難以忍受的是,今宇公司竟無限制數額推銷大幅度降價的會籍,並容許非會員在無會員帶領下進場消費。該公司現有的球場為27個球洞,依慣例此種球場最多能容納1800名會員,而該公司在未擴建球場的情況下,迄今已發展會員超過2600名,導致其服務品質下降,會員難以訂到打球時段。會員認為今宇公司上述違約行為,嚴重侵犯了會員的合法權益。
被告方今宇公司則認為:首先,今宇公司每月具體收取的月費數額不屬雙方所簽訂會員合約書的內容,月會費200元只是當初價目表上的價格,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今宇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可自行調整,這與其各方面的服務內容是密切相關的,而今宇公司各方面服務的內容均有大幅增加,所以月會費也應相應增加;其次,對於會章第九條關於會員轉讓會籍需向今宇公司提出申請經許可並交納一定轉讓費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而會員合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理應當事人雙方共同遵守。簽約前,會員享有與今宇公司充分協商的權利,會員更有自主選擇球會的權利,會章並不是原告方訴狀中所稱的格式條款。至於對會籍轉讓費的收取是雙方協定的,符合合同的約定;另外,今宇公司收取其公司會籍更換提名人的費用是雙方一致同意的條款,符合實際需要;同時,今宇公司出售會籍的行為,是公司的自主經營行為,他人無權乾涉,並非違約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訴訟引起法律界關注
這起國內首例眾多會員與營利性會員制俱樂部之間發生的糾紛,立即引起了我國法律界的關注。全國著名的民商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楊振山教授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前會長、法律專家任繼聖教授,就此案件涉及的會員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認定及其法律效力和違約責任等相關問題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專家們一致認定:會員合約和會員認可的會章及價格價目表均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認定有效;而今宇公司單方調漲月費屬於違約行為,其單方制定的會章屬於格式條款,其中第九條限制會員轉讓會籍權利的部分依《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應認定無效;今宇公司無限制數額出賣會籍或容許非會員消費者無會員帶領進場打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約定均屬違約行為,據此,今宇公司應該對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楊愛斌律師認為,今宇公司以會員合約書、會章和價目表等格式條款與會員訂立會籍合同,嚴重限制和剝奪會員的平等協商權、會籍轉讓權,合同中還有多個不合理免除和開脫今宇公司合同責任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今宇公司基於贏利目的,吸納會員加入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以支付會籍費為代價獲取會員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和便利條件,會員通過支付會籍費價款獲得的會員資格,在法律上屬於一項較為特殊的財產權。會員對該項權利當然享有自由處分權,即對其會籍享有自由轉讓權。今宇公司作為俱樂部經營管理方,僅對會員轉讓會籍享有知情權和登記備案權,而無權以需經審批為由加以限制,同時對會員轉讓會籍僅有權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專家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俱樂部如不能保障其提供的質量達到正常水准,也應承擔違約責任。今宇公司如果無限量大規模推銷大幅度降價的會籍,必然導致原有會員會籍價值的大幅度貶損,對因此而造成會員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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