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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一項對北京等城市居民進行的調查顯示,有24.7%的受訪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還分別有33.4%、18.2%的受訪者承認只繳納了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6%,是完全繳稅者的兩倍。因此圍繞著這部分勞動所得的完稅問題引發的糾紛和案件越來越多。
-典型問題:『稅後工資』引發爭議
現在,很多人在簽訂工作合同中都願意得到稅後工資,然而這個其實很『含糊』的概念容易造成糾紛和爭議。
例如,某公司與申訴人周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稅後工資,即應由周負擔的工資個人所得稅改由公司負擔。從2002年6月開始,周的月工資標准為稅後人民幣22000元。但公司為了降低稅基、減輕稅負,將其工資戶頭分為兩份,一份以周的名義開戶,每月撥入工資12000元;另一份以其並未在公司工作的女友的名義開戶,每月撥入工資10000元。但是在繳納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周某和單位產生了分歧。周某認為既然和公司簽訂了稅後工資22000元的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該按照這個工資標准為他繳納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而公司只按照『明』發給他的12000元繳納,另外的10000元實際上公司是以現金獎金的形式發放的,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所以侵犯了他的勞動權益。
針對這個案例勞動法專家左祥琦律師指出,這類由個人所得稅引發的勞動糾紛往往會非常的復雜,但造成問題的關鍵就是稅後工資。因為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稅後工資導致勞動糾紛有三個原因:第一,國家制定的無論是勞動法規還是稅務法規,都是針對勞動
者的工資所得等來規定的,並沒有所謂稅後工資這個概念,因此『查無此據』的概念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勞動者圖方便省事不願親自繳納個人所得稅,纔會產生稅後工資,實際上表面的方便卻造成了更大的不方便;第三,繳納所得稅和保險基金等都是個人的權益和義務,因此應該提倡由個人親自處理,就不會或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左律師提醒勞動者,應主動履行納稅的義務,因為納稅是個人的應盡義務和直接關系自身利益的個人行為,所以個人要認真謹慎的對待。通過實踐證明,稅後工資在法律上站不住腳,還容易被人利用鑽空子。因此為避免產生這類糾紛,不提倡稅後工資。
-普遍問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繳稅引起爭議
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什麼有的企業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而有的企業卻不用繳?為什麼同在一個企業,有的職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而有的職工卻沒有繳?例如,同在某廠的職工王某和張某,兩人都因與工廠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了一次性補償金3萬和4萬元,但是張某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王某卻沒有繳納,為此張某提出了質疑單位扣除他的個人所得稅原因的合理性的申訴。
齊致律師事務所的張騁律師介紹,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得到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國家明確規定主要是依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對其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分別給予了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差額計征的不同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全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面案例中張某得到的補償金如果超過了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3倍,那麼超額部分就要照章納稅,但如果沒有超過,那麼讓張某納稅就侵害了他的權益。據勞動監察部門統計,這類因補償金引起的爭議是比較普遍的問題,造成的原因是部分企業不按規定發放補償金欺騙職工和職工對有關政策法規的不了解。所以要提醒得到補償金的職工,取得補償後要弄清得到的金額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這些問題國家都制定了明確的政策法規,勞動者如果不清楚可以向勞動部門諮詢,以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北京市地稅局負責人認為,一些企業利用發放現金和附加福利使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公司由於支出增加,也少繳了企業所得稅。作為收入的另外一部分,包括勞動報酬、稿酬在內的其他收入主要以現金形式交易,逃避納稅的情況更為嚴重。由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規范,與之相關的勞動者權益也會受到侵害,勞動者的維權也就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納稅的義務和維護正當權益是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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