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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市場關注的證券公司發行債券一事,目前進展十分順利。據有關人士透露,旨在規范券商發債行為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擬定,中國證監會不久前就此在小范圍內向券商征求意見。待有關部門會簽後,有望在近期內公布。
最近一個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營規范,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制度,做到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具備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備受市場關注的證券公司發行債券一事,目前進展十分順利。據有關人士透露,旨在規范券商發債行為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擬定,中國證監會不久前就此在小范圍內向券商征求意見。待有關部門會簽後,有望在近期內公布。
據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關鍵的條款如下:
一是證券公司發債門檻。允許發行的證券公司債券將有公開發行和不公開發行兩種。證券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面幾個具體條件:1、最近一個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2、最近一年盈利;3、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4、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經營規范,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制度,做到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具備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6、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關於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券,文件規定,最近一個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二是履約監管重點。針對債券到期償付問題,《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為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設立專項償債賬戶,並明確專項償債賬戶資金的來源、提取方式和管理辦法。
三是發債擔保問題。《暫行辦法》規定,除了非公開定向發行擬認購人已同意認購且同意免於提供擔保並承諾不轉讓的,發行人應當為本期債券提供擔保,辦妥必要的法律手續並明確對擔保人及擔保物的監督責任。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得少於發行債券本息的總額;非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可為部分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債券發行本息總額的50%。
四是有關承銷上市的規定。《暫行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債券應聘請具備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承銷。承銷可采取包銷和代銷方式。采取代銷方式的,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佔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者未能滿足債券上市要求金額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失敗,應按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公開發行債券可按面值發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發行。面值100元。
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券,可委托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也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自行組織銷售。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券的每一記賬單位為50萬元。
在發行年限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券商發行的債券可以申請上市,但應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債券發行申請已獲批准並發行完畢;其次,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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