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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委托交易時一定注意,盡量別在非交易時間下單,否則造成的損失券商有可能不承擔。市一中院剛審結了一起原告認為證券公司沒有及時申報,導致委托沒有成交,因而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損失的案件。結果,法院駁回了股民的訴訟請求。
股民馬贇起訴稱,他是在華夏證券開的戶,在2001年10月26日12時38分40秒以刷卡自助的方式委托該營業部以每股17.27元的價格賣出方正科技股票5400股,沒成交。後於2001年10月30日以每股15.55元的價格賣出,因此損失了9288元。馬贇認為華夏證券應承擔責任,但原審法院駁回了馬贇的訴訟請求。馬贇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訴。
市一中院審理時認定,當日13時開盤後,該股票開盤價為每股17.00元,於13時0分0秒達到當日最高價每股17.28元,此後即開始下跌。上交所於13時0分10秒收到馬贇的委托賣出指令。上海證券交易所於每個交易日的11時30分至13時0分統一閉市,此期間不接受各個證券公司的交易報價,從13時0分0秒開盤後纔開始接受委托交易指令的申報。現馬贇未能證明上海證券交易所未在13時0分0秒收到其委托指令是由華夏公司的過錯造成的,且馬贇與華夏公司對申報委托交易指令的時限未作約定,華夏公司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已盡了合理的努力,因此要求華夏公司賠償其低價賣出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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