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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上市公司擔保問題備受市場詬病,然而,在各關聯方利益驅使之下,擔保怪圈不僅依舊存在,甚至有膨脹擴大之勢。慶父不死,魯難未己,擔保問題始終置上市公司於風險的邊緣
近年來,接連不斷發生的擔保事件,使市場一次次地感受到震驚,『地雷』、『陷阱』已經成為大家對擔保風險的慣稱;『擔保機』、『提款機』也成為上市公司的別稱。2002年共有383家上市公司披露各類擔保公告,擔保額總計超過了300億元。今年以來,又有70家上市公司披露擔保事項,甚至部分公司因擔保而涉訴。
擔保新動向
自從證監會明確強調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後,上市公司直接為大股東擔保的現象明顯減少,但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擔保現象隨之而來。
2003年以來,已有將近20家上市公司卷入擔保的怪圈,成為『一損俱損』的擔保鏈條的一環。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因與ST興業、ST國嘉形成互保鏈,上海九百、ST中西、中華企業、隧道股份、開開實業等12家深受其害的事件已經盡人皆知,擔保鏈的巨大殺傷力可見一斑。
與此同時,隨著越來越多的新大股東入主上市公司後,開始將擔保重心轉向子公司。2002年,為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額超過了150億元,2003年短短三個月,就有35家上市公司為其全資或控股、參股子公司提供各種借款擔保,金額高達百億元。
由於子公司資信狀況一般不如上市公司,而且子公司一向與上市公司,特別是與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以此相關利益而發生的擔保行為,往往意味著變相掏空上市公司。
是地雷總要引爆
3月5日ST石化公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訴請法院判令公司就深圳石化金鑫化工電子儀器公司貸款擔保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案涉及擔保事項共計3520萬元人民幣和1150萬港幣。ST石化2002年三季度的淨資產已經是負的1.8億元,審判結果無疑對其是雪上加霜。
從法律角度看,雖然《擔保法》規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追償債務,但擔保人只有在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之後纔可行使,這樣,擔保人的角色幾乎就意味著責任,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往往處於被動的地位。由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導致上市公司業績下滑、虧損和破產已不是什麼新鮮事。
擔保問題解決之道
追根究底,擔保最終還是一個信用問題。信用不足的情況下,金融機構要求借款擔保,無形中將其借款風險轉嫁到擔保人身上。提高借款人的誠信度是當務之急。
其次,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其自身的管理也十分重要。面對擔保,企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它的風險。對於上市公司之間的對等擔保,不僅要看對方的業績,更要看它的資產質量,如被擔保企業的淨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一定要達到一定水平、對被擔保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和負債能力等指標做詳細論證分析等。而對於被擔保子公司的情況,上市公司應該對貸款額度進行限制,對所屬企業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指標要有相應的規定,必要時要有資產質押。
為消除擔保風險而廢止擔保是不現實的,也不盡合理,但如何將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范圍內,的確值得相關各方,特別是管理層、金融機構以及上市公司等共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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