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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來源、補貼范圍和標准的確定、補貼資金發放的管理和監督等作出了規定,並指出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每年將根據補貼資金來源和老舊汽車數量及其分布情況,制定全國補貼車輛范圍和具體補貼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2003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補貼車輛范圍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至10年之間(即注冊登記日期在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大型載貨、載客汽車,補貼標准為每輛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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