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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自律准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業務規范指引》經上證所理事會批准今日正式推出,這是上證所為進一步強化會員自律意識,規范會員的業務行為,加強證券行業誠信建設推出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上證所不斷健全監管職能,完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嘗試。它對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的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提昇證券行業的社會形象將產生十分積極的影響。
證券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以及自律狀況是體現證券行業自我發展能力和衡量一個行業成熟度的重要標志。加強和落實證券市場各主體的誠信責任是證券市場發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眾所周知,信用環境是資本市場最基本的要素。強化市場主體的誠信責任,既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規范券商等中介機構行為,優化證券市場結構,實現金融創新以及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需要。同時,證券市場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個以投資者的信心為基礎的市場。堅持誠信原則對於證券公司及證券行業的長期發展極其重要。投資者與券商脣齒相依,生死與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已經充分證明,不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必將使券商陷入生存危機。
毋庸諱言,近年來,國內外證券市場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投資者對券商的信任危機。我國券商的形象也因少數人的違規行為使整個證券行業的形象受到了影響,重塑我國證券行業的新形象十分重要。
近年來,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一直把加強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強化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證券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久前,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要求大力推動證券業的誠信建設。證券監管部門通過不斷推動市場法制建設,加大了對不合理的券商管理體制以及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改革,不斷強化市場監管,對提高券商規范運作水平起到了明顯的效果。但要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還必須大力強化市場參與主體的信用約束,落實對他們的守信責任。只有建立一支"誠信、守法、敬業、自律"的券商隊伍,證券業的長期發展纔有紮實的基礎。因此,證券業加強自律,恪守行業自律公約,切實履行誠信責任,追求陽光下的利潤,以取信於投資者,是我國證券業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
上證所新推出的會員自律准則和會員業務規范指引,其宗旨是倡導會員合規經營、遵守上證所管理制度,目的是強化會員自律意識,讓會員更清晰地從整體上了解參與交易活動應遵循的業務規范。它的推出適應了證券監管的市場化發展要求,將能更充分地發揮交易所自律監管功能,有助於強化會員的自律意識,並為會員提供與交易活動密切相關的業務操作、技術系統安全、內部控制及制度遵守方面的行為規范指南。
會員自律准則要求,所有上證所會員及特別會員應依法合規經營,誠實守信,自覺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不開展不正當競爭,不以違法手段獲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在經紀業務和其他受托業務中,勤勉盡責,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這對整個證券行業取信於投資者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上海證券交易所強調的會員自律,主要是會員在保障投資者正常交易上的自律。因此,自律准則和業務規范指引還較多地強調會員在從事交易業務、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的技術、與證券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行為、會籍業務等具體業務時的行為規范。應該說,券商在各項交易行為上的規范運作對保證證券交易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對保護投資者權益,投資者樹立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十分重要。
自律准則和業務規范指引的推出表明,上證所作為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和一線監管者,正努力與會員一道,倡導誠信、守法、自律的行業氛圍和良好的信用環境,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自律准則(全文)
第一條 為強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自律意識,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維護投資者利益,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由本所會員、特別會員自覺遵守。
第三條 依法合規經營,遵守本所業務規則。
第四條 誠實信用,自覺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不開展不正當競爭,不以違法手段獲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第五條 在經紀業務和其他受托業務中,勤勉盡責,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嚴格執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與客戶明確在指定交易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故意拖延或拒絕辦理客戶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
第七條 在營業場所提供多種方式的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
第八條 建立客戶投訴和交易糾紛的處理機制,並制作書面記錄。
第九條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證券交易委托資料、證券帳戶數據、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十條 對客戶的收費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遵守本所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加強技術風險防范,並對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建立必要的備份機制。
第十三條 定期檢查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建立系統故障和異常情況處理的應急制度。
第十四條 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切實執行自營業務、經紀業務和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分類管理要求,防范風險。
第十五條 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遵守本所會籍和席位管理等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七條 自覺接受和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及時、准確、完整地向本所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 按規定向本所交納席位費、交易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對本准則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我檢查、相互監督,並配合本所檢查。
第二十條 本准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准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業務規范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自律意識,明確會員與證券交易密切相關的行為規范,維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發展,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自律准則》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會員、特別會員自覺遵守。
第二章 交易業務指引
第三條 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的業務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
第四條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會員與客戶簽訂證券委托買賣協議。協議內容包含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提供自助委托的,應與客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系統應詳細記錄自助委托過程和內容。
第五條 向客戶揭示證券買賣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委托方式風險、交易市場發生不可抗力風險、偶發事故風險。
第六條 嚴格執行本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與客戶明確在指定交易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客戶有未履行交易交收義務等情況,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辦理投資者撤銷指定交易申請。
第七條 按照接受客戶委托的先後順序,向交易主機申報。
第八條 接受客戶限價委托的,按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按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接受客戶市價委托的,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第九條 允許客戶撤銷委托中未成交部分,在確認撤銷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資金或證券。
第十條 在營業場所及時、完整地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股價指數、市場公告等信息。未經本所許可,不將上述信息提供給機構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采取開設電話查詢、網絡查詢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客戶及時公布新股配號結果、中簽結果和繳款時限。
為客戶代理新股繳款,應與客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變更新股繳款時限,應履行通知義務。
在新股業務中,不進行虛假配號或其他欺詐行為。
第十二條 遵守國債買賣的有關規定,不為客戶開立證券二級賬戶。
第十三條 建立交易數據庫,並向客戶提供證券、資金對帳服務。
在營業時間應受理客戶查詢。
第十四條 在營業場所,安排人員接受客戶諮詢。
第十五條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證券交易委托資料、證券帳戶數據、交易記錄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於15年。
第十六條 建立客戶投訴制度,妥善處理交易糾紛。
接受客戶投訴和處理交易糾紛,應制作書面記錄。
如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應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七條 對客戶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在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接受客戶證券買賣委托,未經允許不為非本所會員從事經紀業務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遵守法律、法規,不在證券經營中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不采取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其他違法手段獲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第二十一條 不私自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不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第二十二條 遵守與本所業務相應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履行登記、結算等義務。
第三章 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技術指引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證監會和本所的技術規范和要求,建立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 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的硬件配置、軟件安裝和數據接口應符合本所技術規范。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所要求,及時對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相關軟件和硬件進行昇級、測試。
第二十六條 交易系統、通訊系統關鍵設備應具有容錯性,制定故障、病毒定期檢測的操作制度。
交易系統、通訊系統關鍵設備有備品備件。
第二十七條 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的機房環境及供電系統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遵守本所要求,安裝、使用交易系統、通訊系統專用設備,不擅自接入其他網絡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櫃面系統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進行證券帳戶的指定及撤銷;
(二)區別指定交易與一般買賣委托指令;
(三)對每一筆委托申報,實施證券和資金的前端明細核查;
(四)准確、及時反映所有出錯信息,並立即作出相應處理;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每個席位至少具備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並定期進行測試和演練,實現通信系統的天、地備份。
第三十一條 遵守雙向衛星小站安裝和使用要求,按規定及時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第三十二條 建立交易數據、系統數據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
第三十三條 參加本所組織的交易系統和通訊系統測試,並及時反饋測試結果。
測試前做好系統備份,測試後做好系統恢復,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定期檢查交易系統、通信系統,建立處理系統故障和異常情況的應急制度。
第四章 與證券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指引
第三十五條 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內部稽核、營業部管理、資金清算及信息系統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建立交易監測、交易預警和交易反饋機制,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建立規范的自營業務、經紀業務和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分類管理管理體系和制度。
第三十八條 自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自營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建立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
(二)設置專門管理人員和專用交易終端從事自營業務;
(三)制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審核自營指令,並建立自營交易記錄;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條 交易系統、通信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三)技術與業務分離、前臺與後臺分離、網絡與數據分離;
(四)及時進行業務技術檢查;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 嚴格管理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數據,保證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嚴格執行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第四十一條 加強單向衛星數據接收的加密和席位操作員密碼管理,由不同人員保管數據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並定期更新。
第四十二條 設立專人負責接收本所以報刊、網站、衛星、書面函件等形式發布的各類技術和業務通知,對於新的交易品種和業務變化,應及時作好技術和業務准備。
第五章 會員會籍業務和報告指引
第四十三條 遵守本所的席位管理規定,轉讓、出租席位必須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報本所審批。
未經本所許可,不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會員交易席位的任何變更,涉及指定交易的,應按下列規定之一處理:
(一)及時通知有關投資者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
(二)向本所申請將被變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銷,但必須及時通知投資者;
(三)向本所申請將被變更席位指定交易證券帳戶全部轉移於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條 及時向本所報送席位共用情況,在日常交易中按《共用席位情況登記表》中約定進行交易申報。
第四十六條 加強對交易員行為的規范與管理,努力提高交易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四十七條 指派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會員代表,負責會員與本所的聯絡。
第四十八條 指定專門部門歸口管理會籍業務、履行報告義務。
會員信息資料報送應及時、准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按有關要求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
(一)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上月統計報表數據;
(二)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年未經審計年報;
(三)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經審計年報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檢查材料;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
(一)修改章程;
(二)合並或分立;
(三)改制、增資擴股;
(四)變更業務范圍;
(五)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六)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東變動;
(七)收購或轉讓營業網點;
(八)資金、財務、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類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九)發生重大擔保事項;
(十)發生重大虧損、重大債權債務發生收回或支付困難;
(十一)發生證券資金交收透支;
(十二)財務指標已達證監會規定的風險預警線;
(十三)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十五)變更名稱、住所、辦公場所、營業地址、聯系電話及傳真;
(十六)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特別會員依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按規定向本所交納席位費、交易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依據本指引內容開展業務自查,並配合本所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由本所修訂補充。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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