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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前,鄭百文重組模式在中國證券市場引起了軒然大波,但誰也沒有想到效仿者會這麼快出現。近日上證報對深中浩和銀山化工兩家退市公司重組方案的連續報道引起了不少法律專家的高度關注,在與記者的交談中他們最為一致的觀點是,效仿"鄭百文"模式不僅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利,更是對公民財產權和法律的踐踏,社會危害極大。
上證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表示,深中浩和銀山化工的重組雖然在形式上和鄭百文重組有所區別,但本質上是相同的,即都想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讓相關股東無償出讓一部分股份。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找不到股東大會有權處置股東股權或與此相近的條款;而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分析,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股權也決無由股東大會處置之理。盡管有了鄭百文的先例,但這種重組方式仍然面臨許多無法繞開的法律障礙。
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王漢齊律師認為,在股東大會究竟有無權力對一項涉及股東股權處置的重組方案作出決議這一問題上,目前很難找出與之明確對應的法律、法規依據。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沒有法律明文禁止這種形式的重組、過戶,但這種做法和一般法律原則是相違背的,這是對股東財產權利的漠視。如果任由這種重組模式發展,必將引發一系列的法律糾紛,這對市場的健康發展相當不利。
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副教授李明良的觀點更加鮮明,他認為,當初鄭百文的重組方案,主要基於經濟利益的考量,目的無可非議,是為了股東權益的再生,但在法律方面的考慮少了一些。當時對"默示"原則的討論很多,這個原則也沒有什麼問題,但關鍵它只是法律上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這個行為的指向仍然有是否合法的問題,從法律上講,股東大會絕對無權處置股東的股權,根據相關法律,股份公司之所以成為股份公司,是因為由分散的投資者組成,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與股份公司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這些原則也是股份公司在上個世紀以來迅速發展並有力地推動了全球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允許股東大會處置股東資產就損害了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個人財產。
李明良還指出,"鄭百文"模式還引發了證券市場的司法秩序問題,由於在當初鄭百文的重組過程中,司法充當了不合適的角色,法院判決股東大會決議有效,由此留下的隱患無窮,正因為有了這個因素,深中浩和銀山化工纔敢於拋出重組方案,"鄭百文"模式一旦被推而廣之,不只是對股東權益和公民財產的肆意侵犯,更是對法律的踐踏,因此,完善證券市場的司法秩序必須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視。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初期,可能社會各方對於效率問題的考慮更多一些,在經歷了經濟的一段高速發展期後,中國現在不僅僅是個經濟社會,更應該是個法制社會,特別是入世之後,必須強化法制意識,在效率和公平的權衡中應該是公平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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