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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有許多的手機用戶使用預付話費業務,先在賬戶中存入話費然後再使用。有一種廣泛使用的預付業務還免收入網費和月使用費,只收取實際通話費用。雖然費率比有月租費的業務要貴一些,但對那些通話量較少的用戶而言還是很有吸引力的。但在該項業務中,卻有所謂『充值金額有效期』的規定,使這種『方便』打了折扣。根據某移動通信公司印制的宣傳資料,用戶預存50元的話費,使用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滿後,用戶將被停機,而且餘額也要被『封存』。但如果用戶在有效期滿後的三個月內再次充值,則賬戶中原有的餘額將累加到用戶的賬戶上。如果不充值,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該手機號碼及所封存的餘額。而且只要充值卡上費用使用完畢,有效期即終止,也需要及時充值。此外,還規定充值的最大有效期為兩年,而不管充值金額多少。
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移動公司實際上要求用戶在三個月內至少要消費50元,類似於某些餐飲、娛樂場所的『最低消費』。因為如果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繼續充值,即使預付的費用仍有剩餘,也要被停機。而且餘額及手機號碼還要被視為『自動放棄』,這就相當於沒收了原本屬於消費者的話費。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移動公司的做法是值得質疑的。
首先,這種條款違背了自願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三條也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些都說明自願原則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手機用戶交納話費,使用移動通信服務,就在消費者與移動公司之間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許有人會說,既然用戶接受了服務,就意味著接受了移動公司的相關條款。而事實上,用戶的這種接受是出於無奈,他一旦選擇了這種業務,在話費的交納期限上就已經沒有了選擇的餘地,不能說出於自願。如果用戶的通話量較少,平均每三個月不足50元,他就得繼續充值。否則,移動公司就要單方面強制停機,顯然違背消費者的意願。
其次,這種條款還違背了等價有償原則。取得財產應支付相應的對價,這是有償合同關系的基本要求。即使手機用戶的賬戶上有餘額,但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再次充值,餘額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就是說這種『放棄』的財產到底是被移動公司無償佔有了還是被其上交國庫了,不得而知,顯然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而且如果用戶通話量較少,他不斷充值而又不能使用完畢,則累計的話費將會越來越多,最後用戶的損失也將更大。如果移動公司取得這筆財產,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於不當得利。在電信部門將電話磁卡更換為IC卡的過程中,就規定餘額要轉移到IC中而不是『視為放棄』。移動公司的這種『視為放棄』從法律上講是一種推定行為,而這種推定在法理上、邏輯上均是不能成立的。消費者預先支付了話費就應享受相應的通話服務,這纔是順理成章的推定。
第三,這是無效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通常都處於一定的優勢地位,移動公司就是這樣。這種條款對於手機用戶來講,沒有選擇的餘地,用戶並不能與移動公司協商而只能接受,因此屬於格式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第四十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移動公司的這種條款,權利義務不平等,加重手機用戶的義務,應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更具體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手機用戶,同時也是消費者,消費者的利益同樣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也許有人會說,移動公司這種附期限的條款,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法的『附期限』的合同關系,這種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民法上的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把一定的期限作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條件,這種期限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並且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移動公司為了充分利用號碼資源,防止號碼閑置,規定一定的期限內手機如不使用,號碼將被取消,這應當說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這種期限不能太短,而且不能以此為理由強制用戶進行消費。規定三個月的期限顯然是太短了,參考訴訟時效的規定,筆者認為比較恰當的期限應為兩年或以上。而且,即使到期後,用戶賬戶上的餘額也只能歸消費者所有。如果出現銷號的情況,移動公司應將賬戶中的餘額轉移到消費者的其他賬戶上或直接退還給消費者。
除了移動電話的預付業務外,電話IC卡、上網卡也存在類似的有效期問題,解決此類問題,不僅卡上餘額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而且在轉移餘額時應當堅持公平原則。比如,在電話IC卡到期後,雖然餘額轉移到新卡上,但如果電話費率發生了變化,則也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實際利益。這如同銀行定期存款一樣,利率按存款時約定的利率計算而不管以後利率的變化,以充分體現信守合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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