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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實行的手機三包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在諸多缺陷,國家有關部門已著手對其進行修改完善,現正向各地消協等部門征求具體修改意見。
據eNet網站消息,《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手機三包規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實施至今已經一年多時間了。但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有些條款規定的標准低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一些手機經營者利用手機三包規定逃避責任等,致使消費者在手機消費方面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各地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手機投訴案件,佔通訊類商品投訴量的80%。
結合受理投訴情況,有關方面專家提出的修改建議主要有,一是手機出了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承擔責任。現有規定中『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客觀上排除了生產廠家的責任;二是『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機,憑修理記錄可以辦理退貨;三是降低折舊率並規定折舊率上限(目前三包規定的折舊率為0.5%),專家提出不應超過0.2%;四是就將手機退貨的有效時間從7天延長至30天;五是應成立公益性的權威檢測機構,解決手機消費糾紛中的檢測難問題;六是應明確規定生產者維修資質;七是就增加小靈通產品的三包規定;八是應增加處罰性條款等。據悉,目前這些意見已被提交到國家信息產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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