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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四川大陸希望集團得知,四川希望森蘭公司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佳靈公司指控希望森蘭公司侵權不成立,駁回佳靈公司索賠3000萬元的上訴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19萬餘元由佳靈公司負擔。至此,轟動全國的佳靈訴希望森蘭侵犯商業秘密案,歷時三年,終於塵埃落地。
2000年1月,佳靈公司以胡向雲等四人(原佳靈公司技術人員)受高薪利誘、惡意串通侵權的指控,並以希望森蘭高薪利誘其技術人員,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將胡向雲等四人和四川大陸希望集團所屬的希望森蘭公司、希望電子研究所推上被告席,並提出標的為300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等訴訟請求。
2000年3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委托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華科知識產權鑒定中心,組織本技術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鑒定意見表明,佳靈公司所主張的19項技術秘密點中的理論和技術均屬於公知技術,佳靈公司利用這些公知技術進行一些工藝設計和參數的確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選擇是其非公知技術;但希望森蘭公司變頻器使用的技術與佳靈公司變頻器中的非公知技術不同。而且,四川省質檢站的《產品技術鑒定報告》同樣表明,兩家產品采用的變頻技術是國際國內通用技術,除國際國內通用技術外,無相同性和一致性,這些有關的直接證據則證明希望森蘭並未侵犯佳靈公司的商業秘密。且自1996年至1998年,希望森蘭公司、希望研究所共發明了『一種擬超導穩速系統』、『電子產品裝配工作臺』等7項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用於制造變頻器產品的事實,及森蘭變頻器獲得第四屆科技博覽會金獎、中國專利博覽會金獎,並列入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等證據,足以證明它們有足夠的能力自行研制開發自己的變頻器產品技術產品。
2001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成都佳靈電氣制造公司訴成都希望森蘭變頻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希望電子研究所侵犯其商業秘密不成立,駁回佳靈公司索賠3000萬的訴訟請求。隨即,佳靈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查明後認定:佳靈公司僅憑產品說明書記載的產品功能參數的對比、本單位原職工到對方從事相同的工作等間接證據,推定希望森蘭公司使用其商業秘密,其證據不足,佳靈公司指控成都希望森蘭變頻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希望電子研究所,侵犯其商業秘密不能成立;同時,關於佳靈公司對胡向雲等四人(原佳靈公司技術人員)受高薪利誘、惡意串通侵權的指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同時認定:佳靈公司未能提供具體證據,也未能舉證證明胡向雲等四人違反了佳靈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而胡向雲等四人簽定了合法的勞動合同。而且希望森蘭公司生產的變頻器與佳靈公司生產的變頻器不同的事實反而證明了胡向雲等四自然人並沒有向希望森蘭公司、希望電子研究所披露並允許其使用他們所掌握的佳靈公司的商業秘密。最高人民法院最後還認定,胡向雲等四人沒有違反佳靈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的情況下,胡向雲等四人什麼時間到希望森蘭公司工作已經不重要;而胡向雲等四人受其知識、工作經驗和技能的局限,到希望森蘭公司從事基本相同的工作,也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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