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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0條,分別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程序和用途、額度與期限、利率與貼息,以及有關貸款擔保基金、擔保機構、貸款管理與考核、監督與審計等管理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於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適當分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的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和運作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貸款期間,貸款銀行要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商業銀行地級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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