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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一項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的規定,以糾正和制止企業改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債務人的惡意逃債、保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項規定,2003年2月1日起,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例如: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分立、企業債權轉股權、國有小型企業出售、企業兼並等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則應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說,近年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例如,有些企業借改制之機逃廢債務,損害兼並方或者購買者的利益等。而調整這些民事糾紛的法律、法規及有關企業改制政策相對滯後,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帶來了適用法律上的困難。
李國光說,即將實施的此項規定總體框架涉及面寬,對不同形式的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需要解決的民事糾紛問題均進行了歸納,為規范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他說,這項規定的實施必將對維護企業改革成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同時,李國光指出,保護企業職工利益也是該項規定的原則之一。國有企業改革不僅是企業自身體制的變革,也涉及到對企業職工利益的保護。
李國光還說:『人民法院在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特別注意保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對違規進行企業改制的做法,要堅決制止;對有損企業職工利益的行為,決不遷就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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