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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昨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獲悉:我省關於《廣東省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已獲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從本月開始,無論是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或民營企業,到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設立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等投資行為所需的外匯資金,均可通過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辦理相關手續後購得。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引進外資以及對外貿易的規模一直位居全國前列,但省內企業境外投資規模卻一直上不去,與作為引進外資和對外貿易大省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改善管理,簡化審批環節,特別是放寬外匯管制已成為當務之急。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方案,廣東實施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主要內容有:一、放寬了境外投資購匯管制,改變以往企業只能通過自有外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無自有外匯資金的企業可通過人民幣購匯向境外投資。二、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了審批環節。即把原來要求的擬到境外投資的企業辦理審批事項前,應向外管局提供境外投資所在國對國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提交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等環節均被取消,外管局只保留對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三、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減少企業資金佔用,節約經營成本和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成本。四、明確了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可作為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鼓勵有較強經營實力的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加速產業結構調整。五、重點保證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援外項目的用匯需求,對開發國外資源、帶動出口或減少進口、獲取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以市場服務、科技研發為目標的境外投資項目的用匯將有更好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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