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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民事賠償審理規定的司法解釋要早於民法草案出臺,這樣即使要改也是民法草案出臺之後的事情了。』曾經參與過一直盛傳即將出臺的證券民事賠償審理規定草案討論的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告訴記者
『這未免有些主觀,民法通則與證券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並沒有必然的一致關系。』12月25日,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宣偉華對記者解釋說,『況且民法草案何時通過都還難以料定。』
日前,有媒體報道說,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中,『證券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其訴訟時效有望由兩年修改為三年,而具體的實施日期將視民法草案的審議及通過時間而定。』
『如果民法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要改的話,牽涉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恐怕也要隨之改動。但現在討論這個問題還為時過早,作為民法典的初稿要通過尚需時日。』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對此分析說。
1987年起實施至今的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3條也明確規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據了解,新的民法草案則對該訴訟時效及起算時間作了實質性的修改。共有914條的民法草案在其第99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期間為3年』。關於起算時間,該條的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上半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該年的7月1日起計算;下半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
『這其實牽涉到一般法和特別法間的一個關系問題,如果按照特別法優先的慣例,還不能判斷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就一定會隨著民法規定的改變而改變。』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嚴義明律師對此持不同的看法。
事實上,上述的現行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規定中『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說法已經說明,這並不影響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效可以有其特殊性。
而在要出臺的證券民事賠償審理規定草案中,記者在第五條中看到,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中仍然為兩年。而有關起算時間的規定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者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財政部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者作出處罰決定之日;人民法院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者作出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既然要改動的話,為什麼不直接定為三年呢?』這位人士在質疑的同時說,『當然,訴訟時效延長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無疑意義重大,如果從這點考慮,我們當然希望訴訟時效延長一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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