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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宋一欣12月13日向記者透露,即將在深圳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機構主持召開的有關《公司法》與《證券法》國際研討會,將對有關證券民事賠償的審理規定進行修改。
最早本月底出臺
『作為第二次對該司法解釋草案的討論,主要是為最早在本月下旬出臺作好准備。』宋一欣表示。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最高法院制定的有關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定將在近日出臺,而且還出人預料地將涉及該規定的部分核心原則性內容予以披露。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0月8日就已草擬完《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並為此第一次在北京召開了兩天審議研討會。有趣的是,該草案的最後一條明確寫著『本規定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跡象表明,為目前已累積近900起有關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審結解困的這個司法解釋即將出爐。
司法監管力度加大
記者從北京一位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內人士獲取的一份《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第一次討論稿),該規定共分8部分,37條,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認定、受理范圍、訴訟時效、受理程序及管轄權、訴訟方式、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共同侵權責任、損失認定等都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在被告范圍上,凡涉及到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法人及其自然人都可能列入被告。『這等於徹底明確了刑事案件也可作為證券民事賠償的前提,凸顯了法院的監管作用;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罰也可作為訴訟前提,擴大了訴訟范圍;被告范圍的擴大和明確,加大了司法打擊的力度。』宋一欣說。
如此看來,類似於ST東方等刑事案件判決後,投資者即可進入民事賠償訴訟中,而沒有必要再等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而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甚至證券諮詢、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都有可能走上被告席。
損失賠償計算仍有爭議
『大家對初稿爭議最大的仍是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也就是計算原則、標准和方法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宋一欣說,『這涉及到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意義當然重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嚴義明表示,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准日的界定從『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證券的一倍之日』不合適,而應從虛假陳述發布日算起,否則前者與後者四五倍的市盈率差,使後者的賠償金相對大為降低,顯然對投資者不利,而且也正是在虛假陳述發布後纔導致很多投資者買入,理應算入基准日。
宋一欣對『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基准日的,則以虛假陳述揭露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准日』的規定也提出不同意見,認為30天過短,起碼應有90天,否則難以保證公平。他說不妨參考美國按照揭露日後90天內均價為標准計算。
據參加過第一次討論會的代表透露,兩天會議中爭執不休的就是這個問題。而李國光也在12月11日公開表示,『損失計算是處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關鍵』。
但『他並沒有明確披露究竟如何計算,』宋一欣說,『這恐怕是深圳研討會要討論的重點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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