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將於2003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副部長肖捷20日在此間表示,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在全面正確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方面,負有重要的職責,財政部將采取措施,確保這部法律得到貫徹落實。
政府采購法貫徹實施座談會20日在北京舉行。肖捷說,財政部下一階段將重點抓好六方面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起草有關准備工作的指示精神,並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著手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十幾個配套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中央單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同時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建設提出建議,並對中央單位全面開展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進一步理順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重點是要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要求原來設在財政部門的集中采購機構和職能,力爭在年底前從財政部門分離出去。分離確有困難的地區,要抓緊做好相關准備,最遲在明年一季度完成此項工作;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要進一步擴大,各級財政部門在加強規范化建設的基礎上,拓寬政府采購的范圍,尤其是要研究增加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同時,政府采購規模要相應擴大;抓緊落實購買國貨政策;逐步建立政府采購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