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品房預售是指商品房開發公司出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的行為。由於商品房開發具有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特點,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商品房開發的順利進行,普遍采取商品房預售的辦法,以緩解商品房開發過程中資金緊張的矛盾。但預售商品房和已建成的商品房銷售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為此,人們在購買預售的商品房時應詳細考察以下幾方面,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謹防上當受騙。
1.開發單位是否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開發商只有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纔合法地擁有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纔可以進行房地產交易。但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用地上開發建造的商品房是不能出售的。
2.開發單位是否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持有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件和其它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開發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房屋,都屬於違章建築。
3.開發企業是否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預售商品房必須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預售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開發商如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就不能將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投入市場銷售。
4.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否一致。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房屋結構、房屋裝修標准等;(2)商品房價款、幣種、支付方法及期限;(3)商品房的交付日期;(4)逾期支付預售商品房價金和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5)房地產權屬登記事宜和稅費承擔;(6)物業管理條款。
由於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統一的標准格式,開發商往往在預售合同中規定了許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和免責條款,損害了預購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人們在簽訂預售合同時應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尤其應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平等一致。
5.人們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前應對預售商品房進行實地考察。開發企業為了推銷商品房、回籠資金,在預售商品房時往往會對商品房的價格、地理位置、周圍環境、交通狀況、發展前景、開發進度、物業管理等事項做不很符合實際的宣傳。因此,購房者最好對開發企業預售的樓盤進行實地考察後再作出是否購買的選擇。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