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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山東膠南市工商局被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劃上了圓滿的句號。當寫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45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身判決』的行政判決書送到膠南市工商局時,膠南市工商局全體工商人員露出了勝利的微笑,他們知道,這樣的結果遲早會來的。
原由
2001年9月14日,膠南市工商局『3·15』投訴舉報熱線接到上海美田摩托車有限公司的舉報,稱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假冒美田牌摩托車在膠南市銷售。膠南市工商局接到舉報後,立即派工商人員趕到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阻止正在銷售的3輛涉嫌假冒美田牌的摩托車銷售,再加上門市擺放的兩輛摩托車,對這5輛摩托車(已銷售12輛)作出了『涉嫌假冒「美田」,予以先行登記保存』的處理。
此後,他們與生產『美田』摩托車的廠家———上海美田摩托車有限公司取得了聯系,經過廠家對5輛摩托車的鑒定,其中3輛不屬該公司生產,屬假冒產品。根據廠家的鑒定,膠南市工商局依法對這3輛假冒摩托車予以扣留。2001年10月16日,膠南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作出了3條行政處罰決定:『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假冒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二、沒收扣留的假冒「美田」摩托車3輛,予以拆零銷售;三、罰款1.5萬元。』這一案件並不復雜,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銷售假冒『美田』摩托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是他們咎由自取的結果。但是,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卻沒有進行行政復議,而走進了法院的大門,進行了———
起訴
2001年12月,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一張狀紙將膠南市工商局告到膠南市人民法院,在起訴書上,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訴稱: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是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摩托車經銷公司。膠南市工商局認定其銷售假冒美田牌摩托車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缺乏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對事實認定錯誤。因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銷售『美田』,給設在膠南市另一家美田牌摩托車的經銷帶來衝擊,在上海美田摩托車有限公司、臨沂某摩托車總匯負責人等同自己對該事協商處理未果的情況下,上海美田摩托車有限公司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復。因此,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所經銷的『美田』是真的,經得起任何技術鑒定部門的檢測驗證,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膠南市工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起訴的同時,該公司還提供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銷貨清單復印件、合格證、說明書、三包憑證、發上海美田摩托車有限公司信函、發臨沂某摩托車總匯信函、向新聞媒體反映材料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8個方面的書證。
2002年3月5日,膠南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與膠南市工商局在法庭上都分別做了答辯和質證。最後,膠南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膠南市工商局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查處假冒產品的職能,對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其認定的3輛假冒美田牌摩托車的證據能夠認定,依據法律規定對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隨之依法作出判決:維持膠南市工商局對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由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負擔。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
上訴
2002年3月20日,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一次把膠南市工商局推上了法庭。在上訴中,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列舉了三大條、九小條事實,不僅上訴膠南市工商局認定其經銷假冒美田牌摩托車的事實錯誤和證據不足,而且還上訴膠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並與法律規定相悖,請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撤消一審判決,改判撤消膠南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2年6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和膠南市工商局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與辯論,最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膠南市人民法院原審程序合法,被假冒產品的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材料是證明產品真偽的重要證據,而通過電腦查找機動車輛的發動機和車架號,又是辨別車輛真偽最可靠、最便捷的方法,因此,以單位的名義提供證言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膠南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一審判決無誤,應予維持。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上訴的理由不足,難予支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45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至此,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狀告膠南市工商局的官司終於以青島某摩托車經銷有限公司的敗訴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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