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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經貿委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作出產業損害調查初步裁定,認定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未對中國聚苯乙烯產業造成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決定終止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
2000年10月16日,汕頭海洋第一聚苯樹脂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大慶石油化工總廠等4家企業代表中國聚苯乙烯產業,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同意後,於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
國家經貿委為此組成聚苯乙烯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依法對國內聚苯乙烯產業所受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在調查期內,國內聚苯乙烯表現需求量增幅較大,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及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呈下降趨勢。調查期內中國同類產品產量、價格、銷售收入、稅前利潤、開工率、勞動生產率均呈增長趨勢。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原產於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聚苯乙烯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據悉,聚苯乙烯反傾銷案是中國政府受理的第七起針對外國進口產品提起的反傾銷案件,也是自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實施以來,中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第一次作出的無損害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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