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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高新技術產品反傾銷問題逐漸浮出水面。美、歐、日等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韓國、印度、臺灣、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之間,高新技術產品反傾銷摩擦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十分引人關注。
涉及領域
技術專利摩擦。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美國認為日本企業曾一度廉價甚至是無償獲取美國的技術專利。如今美國要收取技術專利賠償費用,時不時將日本企業告上法庭。美國狀告日本美能達企業無償獲取美國自動對焦專利就是其中一例。類似情況在其他國家之間也時有發生。
高級音像產品反傾銷。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法國為首的歐盟一些國家反對美國音像制品傾銷。認為美國的音像制品價格過於低廉,嚴重侵害了法國等國家文化市場,要求美國自主限制對歐盟的出口。
電子信息產品反傾銷。在高新技術產品反傾銷中這類案件所佔比重最大。美國曾對日本、韓國、印度及中國臺灣等地IT企業提起訴訟或實施反傾銷措施。
高級化工產品反傾銷。日本、美國、韓國等國企業曾向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傾銷類似丙烯酸酯等高級化工產品。1999年中國對日本、美國、德國等國的傾銷行為發起反傾銷措施。
基因和轉基因產品反傾銷。美國長期向歐洲國家銷售廉價基因和轉基因藥品、食品,遭到英國、法國、德國的抵制,有時釀成反傾銷摩擦,甚至將官司一直打到WTO。除此之外,還有關於新能源、新材料產品等方面的反傾銷問題。
主要特點
第一,高新技術產品反傾銷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較快的國家之間。在世界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高新技術產業,開始更多地利用反傾銷手段限制進口高新技術產品。
第二,中等高新技術產品傾銷多出自於發達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多次針對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的高級鋼材、半導體芯片等高新產品進行反傾銷。
第三,大規模、長時間的傾銷主要由發達國家的壟斷企業所為。例如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巨無霸企業就曾大幅度、長時間向中國等國家傾銷高級新型材料產品。
第四,連鎖傾銷現象嚴重。居於先端的發達國家的高新技術產品更新換代速率很高,一旦發達國家產品優先降價,勢必逼迫中末端的國家迅速作出反應,進而掉進傾銷陷阱。近年來美國帶頭降低電子產品價格,致使許多國家的企業競價銷售,從而造成傾銷。
第五,計算制度不同造成傾銷。臺灣的高新技術產品成本項目不包括紅利分配等,美國則將其列入其中,日本高新技術產品研究費用成本實行單品單項記入法,美國則采用全部研究成本分配法。按照臺灣、日本的計算方法計算的出口產品價格,多次被美國認為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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