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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2月1日起,由外經貿部公布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將開始實施。與此同時,相關舊法規廢止。
新法規主要適用於出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應訴和復審等工作。旨在指導中國企業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如何進行反傾銷應訴,鼓勵涉案企業在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調查後積極應訴,以維護中國出口產品的海外市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法規指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各進出口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應訴組織單位)具體負責企業反傾銷應訴的組織協調工作。在應訴程序方面,應訴組織單位得到反傾銷調查立案信息後,應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業,於3個工作日內在《國際商報》和《國際經貿消息報》上發布通知,並通報企業所在地的外經貿主管部門。
應訴組織單位應及時召開反傾銷案件應訴協調會議,通報案件基本情況、介紹調查國反傾銷案件調查程序、介紹參加競聘的律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並組織競聘、匯總企業生產和出口情況,初步制訂應訴策略。涉案企業應在參加應訴協調會議之前收集整理調查期內涉案產品的成本、生產總量、國內銷售價格和向調查國出口的價格及數量等資料。應訴組織單位可組織應訴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或進行案件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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