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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需要對信託產品的條款仔細詢問,比如風控的條款、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湊錢、借錢等投資信託的行爲不值得鼓勵
因信託項目風險暴露而引發的投資者糾紛,現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作爲一種具有較高風險和收益的投資方式,信託投資有着相應的門檻要求。“信託是針對高淨值人士的資產配置方式。”用益信託首席分析師李暘表示,它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
設立門檻是爲了“保護”
我國現代信託業恢復於1979年。“當時,信託更像是‘金融百貨公司’。”方正東亞信託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楊帆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從最初的銀行規避信貸計劃管理的工具,到地方政府融資的渠道,信託公司的業務涉及委託投資、信託貸款、資金拆借、證券承銷等多種業務。”
正由於信託公司的業務多而雜,且無明確定位,發展中才亂象叢生。隨着2001年頒佈實施《信託法》及2002年頒佈《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我國信託業明確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當時規定,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這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最初的門檻設定。
基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的利益,2007年,新“兩規”即《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實施,信託投資的門檻也從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隨着高淨值人羣經濟實力的提升,門檻以後可能還會提高。”李暘說,較高的門檻也意味着更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不過,信託計劃屬於私募性質的高風險金融產品,社會大衆對其風險認知度不高。“現階段,在信託公司自主發行能力較弱的背景下,銀行等金融機構代銷依舊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主要募集方式。但因存在業績導向等問題,代銷過程中出現了違規推介、誇大宣傳等行爲。”某信託公司研究發展部負責人表示。
因此,投資者需要對信託產品的條款仔細詢問,比如風控的條款、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而且,湊錢、借錢等投資信託的行爲不值得鼓勵。“隨着信託風險的累積,以及自擔風險的導向,萬一項目出現風險,湊錢、借錢來投資信託,就會衍生出糾紛。”李暘說,“信託公司應對投資者做好事前的警示和教育。”
風險壓力依然較大
“信託產品有很多分類,投資領域不同,其風險也不一樣。”中誠信託研究發展部副總經理王玉國說,比如,私募股權投資類、期貨類等信託項目風險相對較高;基礎設施信託、房地產信託屬債權型模式,且一般有抵押物,較股權投資類信託風險偏低些。
王玉國說,今年信託行業風險壓力依然較大,特別是房地產、政信項目風險較爲突出,單體信託項目風險會繼續有所暴露。中建投信託研究員王苗軍也認爲,隨着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未來信託項目的微觀風險將上升。
“信託項目有兌付期限,出現風險暴露後,就涉及相關資產的處置,以及現金回收等能否在項目到期時處置完畢的問題。”王玉國說,信託公司處置風險項目時,如果項目本身首要還款來源發生問題,信託公司會尋找第三方機構,比如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接盤或續作。如果外部機構的合作在時限內不能及時完成,也有信託公司通過自有資金墊付,後續通過處置項目資產回收資金。
與此同時,“過去,信託項目由於責任界定不清,信託公司也存在盲目冒進的問題,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往往承受了與收益不匹配的壓力,隨着信託公司受託責任日漸明確,信託公司在風險事件中的權責劃分也會更加清晰。”楊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