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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事糾紛案件6大特點
傳統案件居首保險糾紛激增
傳統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所佔比例較大近年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不斷完善,越來越重視通過訴訟方式催收不良貸款,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中所佔比例居高不下,且呈不斷增多趨勢。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9966件,同比上升58.38%;審結9034件,同比上升16.67%。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法律關係相對簡單,爭議不大,銀行勝訴率較高,但是執行難度較大。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激增 隨着保險產業的蓬勃發展,以及民衆個人財產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近年來,民衆的投保需求持續增長,帶動了保險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法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數量也隨着保險經營規模的擴大而同步增長。2011至2014年,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9645件,呈逐年遞增趨勢。其中,機動車保險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所佔比重較大,主要問題是保險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存在不同理解,或者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盡到較爲充分的說明提示義務。
羣體性訴訟案件有所增多 近年來,涉及銀行的羣體性糾紛案件呈增多趨勢,特別是信用卡糾紛、委託理財糾紛、與涉嫌集資詐騙、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行爲交叉的借款糾紛案件等,涉及的利益主體呈現羣體性特徵。
金融創新業務引發的糾紛逐漸形成 在金融創新、先行先試政策的影響下,由金融創新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進入法院,大多呈現出案件類型新穎、法律關係複雜、利益主體多元、糾紛所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等特點。如第三方支付訴機票代理商返還墊款糾紛,股權私募投資管理企業和高管人員回報分成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金融消費者維權案件增多隨着金融市場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金融機構爲消費者提供的金融服務品種和金融產品類型越來越多,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聯繫日趨緊密。金融消費者在權利受到損害後,往往會通過訴訟主張權利,金融糾紛日趨大衆化。如信用卡糾紛案件、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銀行投資理財案件等均涉及普通民衆的切身利益。
法律適用難度不斷增加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往往伴隨着社會公衆認知較低、產品設計不周全、相關概念較爲混亂等特點,且金融創新行爲因其創新性往往缺乏現成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金融創新產品引發的糾紛一般都突破了傳統的商事法律關係範疇,法律適用難度較大,也對金融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高院審理的一起信用支付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涉及國際上較爲通行的機票代理BSP代收代付業務,此類業務的專業性較強,案件審理難度很大。
金融商事審判中
突出問題及司法建議
2011至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的數量始終位於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前三位。爲此,法院系統就這三類案件中較爲突出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並提出了相應的司法建議。
貸款過程中未盡審覈義務引發糾紛,貸後管理欠缺引發糾紛。
法院建議: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一方面要儘可能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作實質性考察;另一方面要深入擔保人企業瞭解其資信狀況,嚴格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覈實擔保物的數量、價款、管理和存放等確切情況,有效防範信貸風險。
加強貸後評估和監督管理力度,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一些重點客戶或大額貸款,更要隨時進行風險監測,監控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同時,要健全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客戶隨訪制度,及時瞭解和掌握客戶聯繫方式、經營狀況等的變化情況。
銀行髮卡環節審覈不嚴,銀行服務存在缺陷,信用卡及交易系統存在風險隱患。
法院建議:
銀行在辦理日常業務過程中,要加強對持卡人身份的審覈,對於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身份證件,通過審覈原件、信息聯網、留存樣本等方法,切實加強對證件真實性的審覈工作。此外,可以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共享系統、資信調查等方式,分析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在辦卡時要特別告知持卡人對送達地址應予以確認,並對確認後的法律後果、地址變更後的及時告知義務及後果等予以明確。
金融機構應規範經營,嚴格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性質,清晰確定業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重要的業務信息,除採取各種方式作常態介紹外,在業務申請表的“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中應明確列示並詳細說明,提示客戶閱知後簽字確認,做好對客戶的解釋、告知事宜。審慎提高透支額度,未經持卡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高,有效控制信用卡使用風險。按時寄送賬單,對於本金和利息未在第一份賬單寄送後全額還清或是消費分期付款的欠款尚未還清的,均應按月寄送賬單。一旦持卡人向銀行掛失或者對消費金額提出異議,銀行要及時予以覈實,並將覈實結果及時告知持卡人。
銀行應針對信用卡及交易系統存在的風險隱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檢測、維護和風險評估機制,及時堵塞漏洞,不斷升級完善交易系統,切實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保險公司未適當履行信息披露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代理人失信,保險產品誇大收益、迴避風險誤導客戶,保險理賠服務存在瑕疵和風險。
法院建議:
優化保險合同條款的設計。對於含義清楚、簡單明瞭的免責條款,適用形式標準,即保險人能證明盡到了提示閱讀的義務即可。而對於複雜、晦澀難懂,易產生爭議的免責條款,則適用要求更高的實質標準,即保險人不僅要提示當事人注意閱讀,而且對於免責條款涉及的專業術語、概念、性質、目的、功能及法律後果,要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解釋。如果免責涉及的是兜底條款,保險人還應明確說明兜底條款中的其他具體事由。
提高保險代理人准入門檻,對保險代理行爲進行有效監管和評估,促使保險代理人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保險公司應履行適當性義務。新型人身保險兼具投資功能,而且較傳統保險產品更爲複雜。所以保險人除應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還應當參照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履行銷售者的適當性義務,即保險公司應盡勤勉之責,調查、掌握客戶投資目標、投資經驗、流動性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並根據上述情況推薦適合該客戶的保險產品。其次,針對不同的投保主體,探索不同的新型人身保險投保準入門檻。例如,針對老年人投保,保險公司應履行強於其他年齡投保人的風險告知和說明義務。對新型人身保險產品的客戶,保險公司還可以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和評測,對於明顯不適合該產品的客戶,應當拒絕銷售。
對於相關車險業務,保險公司應提前介入傷人事故的處理。這樣,既可以依法依約降低費用成本,也可以有效防範保險欺詐,還可以避免投保人因賠償不足產生不滿。
保險從業人員應加強對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避免因未按法律規定的拒賠程序處理,遭受本不應承擔的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先行賠付義務,及時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援助,實現保險制度化解風險的基本功能。即使一些爭議較大的理賠,只要能夠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就應當按照確定的數額先行賠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