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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3年4月23日,某保理公司與某銷售公司訂立了《有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合同》。之後,銷售公司將其享有的應收賬款共計10221914.59元轉讓給保理公司。2013年4月24日,保理公司通過匯票方式向銷售公司支付款項800萬元,2013年6月20日,保理公司通過匯票方式向銷售公司支付款項160萬元。2013年11月27日,保理公司通過天津市北方公證處以公證方式向各應收賬款付款人發出《情況說明》《協議書》《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進行催收。保理公司訴訟主張銷售公司已收到保理融資本金,但保理公司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付款人未向保理公司付款,並表示在銷售公司支付保理融資本息和罰息後,其依約將向銷售公司反轉讓應收賬款。一審法院認爲,某保理公司與某銷售公司簽訂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銷售公司在收到保理公司的融資款後應該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各擔保人亦應承擔擔保責任,故判令銷售公司償還保理公司保理融資本金9537151元及相應的利息等。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審法院民事判決中的主要內容;同時判決銷售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或其他相關人員、單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保理公司應將應收賬款及其項下的權利返還給銷售公司,應收賬款項下的債務人對保理公司的還款責任予以免除;駁回銷售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爲保理合同糾紛案,是商事審判中的新類型案件。所謂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簡稱,是指債權人依據與保理商之間的合同約定,將現在的和將來的、基於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等基礎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通常會涉及至少三方主體之間的多個法律關係。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基於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租賃資產等形成的基礎合同法律關係;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債權轉讓關係和保理合同法律關係,以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應收賬款債權回購關係等。本案還涉及保證合同關係。爲此,首先應釐清涉及的各種複雜法律關係,嚴格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於保理合同當事人約定了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債權的情形,除了判決債權人向保理商返還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外,還應一併判決保理商將應收賬款及其項下的權利返還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對保理商的還款責任予以免除。
【相關分析】
金融糾紛案件大致11種
借款合同、保險合同、信用卡糾紛居前三
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新收加舊存)一審金融糾紛案件17071件,同比上升19.23%;收案標的總金額爲1304118.141萬元,同比增幅63.19%。2014年審結金融糾紛案件15572件,與2013年相比上升18.3%,結案率爲91.22%。2014年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類型大致有11種,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信用證糾紛、證券合同糾紛、證券侵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票據糾紛、典當糾紛、信託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數量繼續佔據前三位。三類案件一審收案總數爲16497件,佔金融糾紛一審收案總數的9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