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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二)
養老金雙軌制之變
『養老金並軌制改革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更需要改革方案正式出臺前的細致研究和全面考量』
繼2008年之後,養老金雙軌制改革的『靴子』在7年後終於要落地了。
2014年12月23日,有消息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已經擬定,並在決策層面獲得通過。這意味著,已經試點多年的養老金並軌改革將有全面實質性的進展。
同時,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也在當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示,此次改革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那麼,養老金『雙軌制』是如何形成的?伴隨著社會制度的發展變化,養老金的雙軌制又經歷哪些變遷,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雙軌制形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逐步推開的,伴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
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衝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
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
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
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
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
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
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問題凸顯
我國現行的退休金雙軌制,有兩套並行的養老金體系,一套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由財政統一支付養老金;另一套是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
對這樣的雙軌制,媒體歸納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同,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同,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倍至5倍。
上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制度改革過程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率先納入社保體系,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國家財政和單位按退休前工資70%至90%的高比例支付。
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1993年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人均離退休費基本在同一個水平線,年均不到5000元。此後兩者的差距越來越大。2007年之後,差距有所持平,但一直維持在1.5?1的水平。
這種差距的存在,導致矛盾日益突出。
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代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表示,雖然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其中,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表示:『養老金雙軌制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之間形成一道鴻溝,這道鴻溝引發的不公平感,隨著養老金缺口的加劇而更為明顯;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是大勢所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