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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形勢發展,我國現有以商業性擔保爲主的擔保模式弊端日益顯露:擔保機構行爲異化;商業性擔保公司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各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情況不一。建議對政府介入信用擔保領域的思路與方式做如下改革:
建立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並引導省市政府儘快建立政府主導的信用擔保機制。集中發展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農業信用擔保基金;中央政府組建“母基金”,發揮引導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機制的作用,地方信用擔保基金與商業銀行建立合作,負責具體擔保工作;取消信用擔保前置審批環節,通過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約束可能的銀行道德風險;信用擔保基金享受免稅待遇,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擔保績效。
按照“加強監管、控制風險、市場化運作、整合轉型”的總體思路處理現有商業性擔保體系。在現有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出臺監管細則或行業規範,未經申請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允許在工商註冊時使用“擔保”字樣;逐步減少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政策支持,適度放開對資本金使用的管制;鼓勵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兼併重組提升能力、轉型發展;及時清理“殭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