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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乾意見》(簡稱『保險業新國十條』)已引起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從現實國情來看,國務院發布一個文件並非新鮮事,但對於『保險業新國十條』,我們在認識上必須有足夠的高度;否則,就看不清中國保險業面臨的重大使命和重大發展機遇,更看不清整個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未來的重大變局。同時,個人認為,由於現有的保險理論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現實中保險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人們對於保險基本屬性的認識尚不夠全面、深入,需要對此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從而在『保險業新國十條』的落實上形成理念共識。本文簡要闡述個人對於保險業基本屬性與潛在功能的認識、對於『保險業新國十條』背景與意義的理解和對於中國保險業發展前景的粗略展望。
首先,在基本原理層面,商業保險可被理解為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准公共財政』,是『政府財政』體系的天然伙伴,在比較多的風險保障方面可與政府財政彼此替代,具有成為全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軀乾乃至基礎』的潛能;一個國家的商業保險體系可以發展到何種程度,首先取決於政府對商業保險功能的理解與利用願望,更取決於政府對其自身角色的理解與定位;中國保險業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其深層原因之一是過去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險業潛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夠充分。
商業保險是基於市場交易、為其購買者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共服務機制,它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替代政府以財政體系為支橕為民眾提供的風險保障,在商業保險機制完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領域,商業保險的發展程度取決於政府對商業保險功能的理解與利用願望,更取決於政府對其自身角色的理解與定位。
因此,我個人認為,商業保險究其『本性』,是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替代政府財政體系的、基於市場機制的『准公共財政體系』。基於傳統觀念,政府是全社會『當然的老大』;在此前提下,也可以將商業保險理解為『第二公共財政體系』。由於人類社會中的風險廣泛存在,而且多數風險在較大空間或較長時間呈現出某種相對可知的概率屬性,這個『准公共財政體系』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只要政府財政體系不與其爭搶地盤或充分『讓位』。
從市場經濟的基本原理來看,在市場機制完全有效或部分程度有效的領域,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這種意義上,應該把商業保險體系定位為未來中國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的軀乾乃至基礎。個人認為,『保險業新國十條』中貫穿了這種理念。
回到現實世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整個行業依然處於初級階段,存在增長粗放、覆蓋面窄、保障度低等一系列問題,『准公共財政』或『第二公共財政』的潛在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究其深層原因,主要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難度比較大;而且在『保險業新國十條』出臺之前,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險業潛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也不充分。
其次,必須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全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昇級換代』這兩個相互聯系的層面,理解『保險業新國十條』出臺的背景與重大意義;從較深的層次看,『保險業新國十條』按照國家治理現代化這個大方向,對於政府和保險業在未來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一輪史無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其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動保險業轉型、昇級與發展,充分挖掘和發揮保險業的風險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則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承接不適合由政府繼續承擔的風險保障責任,以策應政府職能轉變和企業改革深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宏偉目標。按照這一目標,政府、市場和各類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中所承擔的職能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都將發生深刻改變。人類社會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中的個體及社會整體始終面臨著某些風險。因此,全社會的風險管理與保障是國家治理乃至國家職能的重要方面。在此意義上,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全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的現代化。
如果把老體制下中國的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看作『1.0版』,那麼,改革的效應乃至目的之一是逐步建立『2.0版』的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在『1.0體系中』,整個社會的風險管理與保障職能由政府、政府具有控制權的企業和家庭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直接、間接地背在政府肩上。在『2.0體系中』,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職能將由政府、市場機制(也就是商業保險體系)、家庭和慈善組織合理分擔,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政府將轉變為『最後的風險保障者』。當然,政府永遠是整個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的頂層設計者,保險業和慈善事業發展的引導者、支持者和監督者。
顯然,由於政府職能轉變、國企改革尚未完成,市場機制的發育尚不充分等原因,中國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目前正處於『1.0版』向『2.0版』昇級換代的重要關口。如果沒有來自政府的全面規劃與推動,沒有相關改革的協同,這個昇級換代不僅不可能順利進行,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國務院出臺了『保險業新國十條』。
個人理解,該文件的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動保險業轉型、昇級與發展,充分挖掘和發揮保險業的風險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則是逐步確立保險業在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中的『軀乾』乃至基礎地位,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承接不適合由政府繼續承擔的風險保障責任,以策應政府職能轉變和企業改革深化。當然,保險業作為廣義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轉型、昇級和發展,對於金融結構的優化以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在各種因素共同作用下,中國社會產生了許多新問題。例如:市場邊界與類別不斷拓展、貧富差距擴大和社會價值觀改變等因素,導致社會矛盾和各種不穩定因素相應增多;人口結構的重大改變導致城鄉家庭的養老功能在總體上呈嚴重弱化趨勢,建立主要由市場承載的養老體系變得越來越緊迫;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度下降,以及人口老齡化等因素導致大病發病率呈不斷上昇趨勢,醫療保障與服務體系需要大力拓展。顯然,這些問題如果全靠政府來『兜』,是『兜』不住的;充分挖掘和拓展商業保險的功能,則可以大大減輕政府所承受的過大的壓力。從這種意義上講,『保險業新國十條』也是根據國家治理現代化這個改革的大方向,對於政府和保險業在未來社會風險管理與保障體系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一輪史無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
第三、就過去和眼前的現狀而言,中國保險業在某種程度上『乾粗了、乾偏了、乾窄了、乾小了』,但『保險業新國十條』給中國保險業帶來了『鳳凰涅槃』的機遇;『保險業新國十條』的落實不存在實質性障礙,在其推動下,從2017年開始中國保險業可能進入『良性發展+全面昇級』的新階段;2015至2016年,則是關鍵政策落地以及保險業自身積蓄能量的『昇級准備期』。
就主要保險業務的未來前景,粗略判斷如下:
一是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轉型和昇級最關鍵的因素是稅收支持,尤其是通過稅制改革賦予此類產品以避稅功能。『保險業新國十條』明確提出:『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落實和完善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們判斷,相關稅收制度的改革有望在2015年開始試點,最遲在2017年或稍晚些正式實施。因此,2015-2016年,人身險將處於轉型與昇級的准備期;此間,該市場整體形勢不會有實質性變化,但轉型與昇級所需的新能量將快速積聚。2017年之後,人身險市場將進入全面的轉型與昇級階段,其主要標志是:高成本、非保障、與銀行等機構存在惡性競爭關系的人身險產品將持續萎縮,兼具『避稅、風險保障、財富管理』三種功能的新型保險產品將迎來大的擴張。2017-2020年,人身險業務可能達到20%左右的增速。
二是責任險業務。從全球范圍來看,責任險在非人身險中的佔比一般為9%左右,部分發達國家達到30%,但中國目前僅有3.8%。從『保險業新國十條』的相關內容來看,政府對於發展責任險以減輕其自身在應對和化解全社會各種責任糾紛方面所承受的越來越高的壓力寄予很高的期望。我們預期,在『保險業新國十條』的有力推動下,中國責任險市場將迎來黃金(1264.10, -0.90, -0.07%)發展期。
三是農業保險。從國際經驗來看,農業保險普遍依賴政府支持。2007年以來,中國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也是在政府支持下實現的。從『保險業新國十條』來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將進一步加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將大幅度拓寬。在此背景下,農業保險有望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四是車險業務。『保險業新國十條』的具體內容與車險市場的直接關聯度不高,這是因為政府出臺該文件的基本目的是減輕其在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保障方面所承受的越來越大的壓力。汽車保有量的增速將繼續是車險市場增速的主要影響因素;基於對汽車保有量增速的預測,我們判斷車險市場在未來較長時間內仍將保持兩位數的增速。
『保險業新國十條』提出,『到2020年,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3500元/人』。由於2015-2016年保險業將處於轉型昇級的准備期、能量積蓄期和過渡期,『保險業新國十條』落實對保險市場增速的推動效應將主要體現在2017年之後。更具體地,我們估算,2015-2016年保險業的增速將保持在10%左右,2017-2020年,增速有望達到乃至超過20%。
最後,在廣義的角度,保險資產管理是保險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保險資管業務對保險體系外的合格機構適度開放的趨勢下,也可將其理解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保險業新國十條』對保險資產管理的發展也做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劃,體現出國務院對於進一步提昇保險資金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及其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抱有很高的期望。
個人判斷,『保險業新國十條』落實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直接和間接的影響將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保險資金投資的領域和渠道將進一步拓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將能夠以更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全面參與金融市場。
二是,保險資產管理主體將由目前的以『綜合型』保險資產公司為主,向『綜合型』與『細分型』並行發展的新格局轉變。
三是,在保險業轉型與昇級全面啟動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受托資產規模有望再度進入快速增長期;在此支橕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分量』將大幅度提昇。
四是,在人身險業務向『兼具避稅、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三種功能』轉型後,『高成本』人身險負債對資產管理端的『逼迫效應』有望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人身險機構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產品開發方面建立有效的互動與合作機制將非常必要,這將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專業能力建設提出更高要求。
五是,保險資產管理管理領域的專業人纔儲備嚴重不足,在上述趨勢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之間以及整個投資市場的人纔競爭將更加激烈。依托合理的內部機制在吸引人纔方面佔據優勢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將獲得巨大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