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做出進一步補充。
根據兩部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覈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爲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所謂“三免三減半”,是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通知,企業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一是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二是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三是以每一批次爲單位進行會計覈算,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兩部門指出,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