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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這是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國家第3次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次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徵收的範圍上限提高到10萬元,並將享受該優惠政策的範圍拓寬至以覈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時將政策截止期延長到2016年底,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小微企業的重視與扶持。
以長沙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爲例,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4172元,從業人數10人,資產總額5078669元,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6834.4元。假設企業2014年度經營情況與2013年度一致,2014年該企業的所得可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8417.2元,比上年少繳納企業所得稅8417.2元。由此可見,此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幅度加大後,對原來年應納稅所得額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可再減輕一半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據統計,省國稅系統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從2008年的0.59萬戶,減稅1034.38萬元,上升到去年的1.86萬戶,減稅5455.06萬元。此次優惠力度加大後,預計全省將增加近20000戶,即近4萬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預計減稅近1億元。此外,2012年1月1日以來,全省有13萬戶個體工商戶因起徵點上調而免徵增值稅;去年8月1日起,全省有6萬戶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記者周叢笑通訊員彭愛民萬尚真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