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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中國證監會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範圍,並授權證監會制定相關業務規範。同時,根據《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央編辦綜合司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證監會負責擬訂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2014年5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準。
爲規範各類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辦法》。《辦法》共十章四十一條,分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附則等。
《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爲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除契約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基金同樣適用辦法。爲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功能監管原則,《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辦法》本着與監管公募基金相區別的適度監管原則,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考慮到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充分了解,因而也均被視爲合格投資者。
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方面,《辦法》規定:一是不得通過公衆傳播媒體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三是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四是要求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在投資運作方面,《辦法》規定:一是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二是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三是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禁止從事的行爲;四是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五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真實準確完整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的要求;六是對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等資料保存提出了要求。
爲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責,並要求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了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統計監測和檢查職責;明確了根據信用狀況進行差異化監管的要求;規定了可以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
爲突出強調扶持發展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結合國內實際,對“創業投資基金”概念作了界定;二是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小微企業;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差異化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