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債券持有人可出讓受讓方須爲機構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發佈通知稱,將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提供轉讓服務。只要是暫停上市債券的發行人,均可向滬深交易所申請爲該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交易所將從信息披露、履約、評級、暫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綜合考慮,爲誠信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發行人提供相關轉讓服務。
上交所表示,由於暫停上市債券流動性差、風險大,相關轉讓將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債券暫停上市前的債券持有人可以作爲出讓方參與轉讓業務,而參與暫停上市債券轉讓業務的受讓方,應當爲符合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即受讓方必須是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擁有或租用在上交所開設的交易業務單元的投資者;二是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成爲專業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萬元;證券賬戶淨資產不低於50萬元;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債券投資基礎知識並通過相關測試;最近3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債券成交記錄;與會員書面簽署《債券市場專業投資者風險揭示書》,作出相關承諾;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深交所表示,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均可出讓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但受讓方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不得參與受讓。受讓方的標準參照優先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的企業法人,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500萬元的合夥企業,QFII、RQFII及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